事實經過:
我爸媽最近想要離婚,理由是我爸外遇。
他求我媽放他一條生路,我媽媽也答應了。
當下也有用白紙黑字寫下來,我爸願意以台灣的房子、戶頭裡的所有錢、香港的房子一人
一半的條件換取離婚。
但近日我爸爸反悔,說不願意這樣分,要跟我媽媽打官司。
我已經滿20歲了,所以沒有監護權的問題。只是不忍我媽辛苦了三十年,想為媽媽多留點
錢。
問題:
1.那一張寫說願意把房子、戶口的錢都給我媽媽的紙還有用嗎?能否當作證明?
2.我爸媽結婚時一人為香港人一人為台灣人,所以是先在台灣登記,再到香港登記,實際
上在香港居住,台灣香港都有婚姻登記,所以是要在台灣離婚,還是在香港離婚?
3.假如要在台灣離婚,我爸在台灣完全沒有財產,所以按照法定財產制,我媽媽是要分一
半的財產給我爸爸嗎?香港的財產就不能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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