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alyoyo (今年就上!!)
2016-08-31 17:51:34事實經過:甲乙夫妻長年不睦,甚至瀕臨離婚邊緣,某日母親乙帶三歲小兒丙出遊,不慎
溺斃。
問題:
A.父親甲執意要告母親乙過失致死並請求賠償,想請問在離婚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
護教養義務應是共同行使及負擔,甲告乙當事人地位適格嗎,也就是甲告乙會不會也是告
自己。
B.假設本案另有一肇事方需負擔賠償責任,甲乙在未離婚前提下,該賠償金額原則上是否
須由甲乙平均受領(無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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