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05/2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輕微擦傷 / 我方多處挫傷 有急診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筆錄
現場因我方原地倒下被機車壓住熱心民眾為救我有移動機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無強制險 無第三責任險
我方皆有 有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兩方機車皆直行車,無路口無號誌,天雨路滑車速約30-40
對方在我右前方並不在我行駛路線上,
碰撞後的當下對方是說她要超她右前方的瓦斯機車,發現超不過故煞車
要超右車勢必是往左偏,我見她煞車我亦有煞車,但還是來不及閃避而碰撞
這點我很肯定,因為我是碰到她左後方後,原地往左倒才因此被機車壓住
當時身懷六甲驚嚇過度,好心民眾協助報案與叫救護車
對方不知情還一直怪罪我為什麼要報警
送急診後,對方也因輕微擦傷簡單包紮就迅速離開醫院了
事後到警局作筆錄她完全翻口供了說她沒有超車沒有急煞都是我撞她
之後的初步研判表主因也寫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這些其實都沒關係,雖我不服,但只希望趕快解決事情
現在有點後悔沒有花費3000元申請鑑定
第一次去調解會,因在月子中,請家人與保險理賠員代為出席
對方任何資料都沒有準備,態度跋扈的嗆[我就要看你能賠我多少錢]
調解委員告知對方必須拿出證明才能談後續的和解金額後不了了之
第二次調解,我方依舊請代理人與理賠員出席
對方一見我本人未出席就開始氣得跺腳說我沒誠意怎麼可以不出席
調解委員有告知,我方是依照規定來處理的,並沒有任何疑義
結果對方開出價碼100餘萬
內容有精神賠償、工作賠償、醫藥費、就醫車資,甚至連看護費都在項目裡
拿了一堆診所醫院內科外科的單據,
連在職證明薪資證明都沒有,更別說計程車的收據了
因車禍當日急診醫院的紀錄確實為【擦傷】,更別說住院或不良於行了
調解委員有告知對方拿出的資料都與車禍無相干
故依舊無法談,調解不成立收場
眼見追訴期將近,看來只有走上法院一途了...
六、問題:
1.在事故後幾天有用line談,原本對方已答應私下和解各自吸收損失,
後來知道我有保險就改變心意一直要保險理賠,
我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後彼此就沒有再聯繫直到收到調解單,
今天並不是我方拒絕理賠,是對方自己拿不出求償證明,
卻怪「車禍糾紛」讓她很痛苦,導致憂鬱躁鬱要求精神賠償?
想請問糾紛的定義是?對方這個狀況合理嗎?
2.第二次調解失敗後,對方連續撥打多通電話,
我在工作中沒有接,實際上也不敢接,
畢竟,一來是不知道她又會霹靂啪啦的罵什麼,
對於她目前的精神狀態很令人畏懼;
二來是手機沒有安裝錄音app電話講的也沒有證據...
我方拒絕私下有交集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我可以主張當時身懷六甲受了驚嚇之後內心有陰影嗎?
尤其現在一直撥打電話真的讓我備感恐懼...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