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這樣可以告嗎?

作者: sfr18 (資深小紅帽)   2018-07-27 21:11:28
事實經過:
我在前年因原先工作離職,
在新工作還沒確定時,
在朋友A的遊說下去申請失業救濟補助,
說好是在某社區團體從事清潔服務。
之後勞工局是把每月薪資給朋友A,
因為朋友A算是那個團體的負責人之一,
但說好半年的薪資,
(每月本應有2萬3千多元)
我只收到前三個月共40000元,
後三個月一直沒給我,
去年則收到了國稅局寄來的六個月共13萬多的所得收入清單。
問題:
請問如果要提告,
是針對朋友A提出侵占訴訟嗎?
還是針對團體?
先感謝各位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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