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
有探視權:甲方
無探視權:乙方
子女探視權通常有一條大概如下:
年滿16歲後,男女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子女自行決定與乙方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這裡所說的交往方式及時間
如果子女不想與甲方同住,是否可以自行決定與乙方同住?
因成年在法定上為20歲
那這條所說的自行決定
是指"當天"的時間,還是可以自行決定"過夜"的時間呢
另外想問
如甲乙雙方協議書有寫好
乙方不須負擔子女生活扶養費
事後甲方反悔的話是否能追討扶養費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