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父為他人作保欠了一筆錢被追討、將名下房子過戶到我名下、但代書處理不當、
債權人控告過戶無效,被判敗訴...我要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裁定的訴訟費用計算就是房子的價值做計算
本來已經無氣力上訴,想繳訴訟費用結案
但是對方硬是要把我爸之前欠的錢也算進去
不收法院裁定的費用
要我去談怎麼付之前那筆錢
但是那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問法院說可以提存到法院
可是又說要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才能辦提存
問題:
我的問題是
1、如果法院已裁定費用、對方有意見,會有可能變更嗎?
2、寄存證信函會不會使債權人更激烈主張(對方是資產公司)、還是可以不寄存證直接
提存?
3、我自己有沒有被爸爸債務牽連的風險?有沒有什麼該保護自己的動作該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