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欠了一筆錢20萬 簽了一張本票給我
本來有按月還一萬 還了半年(六萬)之後
就沒再還 人也聯絡不到了!
本票上重要的地方都有寫
(發票日、金額、姓名、身分證號、地址...)
也有親自簽名加蓋手印並影印身分證給我
但「無條件擔任兑付」的日期沒填
利息的部分也沒填(本來不打算拿利息了)
現在本票快到時效了 想説去裁定
問題:
請問一下...
1.我的本票裁定聲請狀上的金額要怎麼寫?
他已經有還6萬元了 還剩14萬元
是一樣以20萬來裁定?還是直接以14萬來聲請裁定?
2.裁定之後是一定要強制執行?還是用支付命令的方式來進行?
3.狀紙範例在網路上有「本票裁定聲請狀」
但在法院的網站上只有「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就字面上來看「本票裁定聲請狀」是只有聲請本票裁定 需再另外聲請強制執行
但「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是直接裁定與強制執行一次完成嗎?
因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又有分
全部未清償與部分未清償
但我的狀況是屬於部分未清償
可是狀紙內的附表好像是很多張本票 只償還了部分本票...又跟我只有一張本票不太一樣
請問我該怎麼做是最好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