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弟弟好友。B:人頭帳戶
107/02。A介紹投資,表示投資20萬後每一年後可領取20萬的利息,一年後即可回本。匯
入B帳戶,A表示1月底請我開立虛擬帳戶,以利投資進行。
接著每月皆查詢虛擬帳戶,無相關交易,
107/04詢問A投資已經開始了嗎,他告知我已開始,但虛擬帳戶皆無看到任何交易,
107/06告知A想退出投資,A表示如要退錢只可以退七成,經過好幾次詢問後,A表示因無
人增資所以無法退還七成給我。
108/01可以領利息時,通知A,詢問利息錢何時可以匯入戶頭內,他告知沒有人投資無法
給利息接著避不見面、電話聯絡不到人。
108/02 聯絡到A,A告知要將投資金額轉成虛擬貨幣,才能領出現金,但虛擬帳戶裡,從
來沒有任何交易項目。
108/02警局報詐騙。之後B有打電話給我,告知我可以退錢給我,要和解,我跟他說我已
經備案,便將電話掛上。
108/06 上偵查庭,A未出席,B請律師說詞都避重就輕,都說是投資沒有穩賺的,之前投
資上以已的上線已死亡,要退錢只能退剩餘的4萬元。
我跟檢察官提到,報案後他有告知可以和解退錢,檢察官問我為啥不說好,我說已報案。
檢察官也提到,這個類似多層次行銷。
需要再請弟弟來解釋這件事情,因為A有提到弟弟。
庭上B有提到操作的都是他的朋友,他只是借他戶頭,進行這些金錢的流向,這樣子,他
是不是甚麼事都沒有了。
問題:
1.不知道對方會不會被起訴,2年內必須提民事訴訟,是不是應該先自己提出。
2.公平交易法 第 8 條 (多層次傳銷)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
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
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銀行法 第 29 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上面兩點,我沒有拿到任何銷售商品或勞務,這種是否違法,如果有上第二次偵查庭,可
以提出來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