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父過世,所有第一順位親屬要一起拋棄繼承,
因繼承系統表,須列出四個順位所有親屬,
但子女因雙親離婚已多年未與家父之兄弟姐妹(人數約10人)聯絡。
問題:
1.本人代表第一順位前往戶政事務所調閱家父親屬資料,戶政事務所表示僅能提供被繼承
人第一順位親屬資料,無法提供家父之兄弟姐妹及祖父母資料,繼承系統表無法填寫,請
問在申辦上,可否不填寫家父之兄弟姐妹(第三順位)及家父之祖父母(第四順位)?
2. 拋棄通知書需通知四個順位裡還活著的人,承1,小妹連這些叔叔伯伯姑姑的名字都不
知道,也不知道聯絡地址,請問是否可以不通知?或是有其他解決之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