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2/2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但是事後兩天才去製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對方未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路邊倒車出門,我方直行綠燈撞上車尾
六、問題:
經過交通警察初步分析
對方倒車速度過快
肇事責任比較重大
但是重點來了
事主是我父親
因為不熟悉交通事故程序
所以事後車子(近20年貨車)拖去車廠估價維修
隔天老闆說沒有價值所以建議報廢
結果我父親直接在肇事責任未清楚時
就直接報廢車輛(感到無言
車體還在
但行照已經沒了
事後對方說願意賠償7000元
若不要就進行調解
請問車子已報廢
這樣還能調解求償維修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