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出租套房一間,原就有附冷氣機一臺,已告知想租的房客此冷氣較耗電。
但此位想租套房的房客想要全新的變頻式冷氣,
由於我套房租金才收五千,
押金依法不得超過兩個月,所以押金最多一萬元。
但安裝全新的日立變頻式冷氣要兩萬七千元。
若此人是壞房客,付兩個月押金就偷走冷氣變賣,
我要兩個月後才發現,
等於我負擔了兩萬七千元加一萬元兩個月租金,只回收一萬元押金。
此套房的合約預計是三年。
問題:
我可否就安裝的全新的日立變頻式冷氣,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
另外與該房客簽訂額外的租物契約?
契約內容大致如下:
甲方額外出租全新日立變頻式冷氣機一臺予乙方(承租人),
不收租金,但需押金一萬元,
此押金於租滿超過六個月,乙方無拖欠套房租金情事,
且冷氣機裝設在套房內使用正常時,
無息退還冷氣機押金予乙方。
此冷氣機押金不得用來抵充支付租金,甲方亦不得就乙方
任意與冷氣機無關之違約行為扣抵此冷氣機專屬押金。
也就是套房本身是兩個月押金一萬元,
另外再就全新冷氣機的部份額外設定一萬元押金與全新冷氣機的專屬契約。
(因為我原本就有附舊冷氣,是房客自己不要,堅持他冷氣用量大,想要省電的。)
不知道這樣做,有無違法,或是違反住宅租賃條例之類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