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加班費的算法

作者: dry123 (dry123)   2021-02-12 17:29:39
想請問關於月薪制/時薪制
加班費費用算法/適法性的問題
1.月薪制
假設表定九點上班、六點下班,中間休息一小時
則我七點半打卡下班
a.甲公司規定六點到七點屬休息時間,乙公司規定六點到六點半屬休息時間
扣除休息時間後的才屬「加班時間」
請問這是否符合目前的規範?
b.又甲公司規定「加班時間」須以半小時申報,
未超過半小時則不能報?
請問這是否符合目前的規範?
c.乙公司規定加班須事先申請,不得事後主張
請問現行規範是否可以事後主張?
2.時薪制
假設我於甲公司的例假日(周日)
額外接丙公司招攬的展場發傳單打工工讀生(時薪制)
那麼 加班費算法一樣是依照甲公司規定的
還是丙公司的制度(平常日或是承攬契約)計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21-02-15 14:21:00
1.a 規定合理,連續工作四小時須休息三十分鐘。b. 規定不合勞基法,但是實務上因管理考量,大多公司都這麼做。如果離職後拿出勤紀錄上法院“有可能“要得到加班費c. 同b,有些法院見解是不以申請加班與否為唯一判斷,員工若提出出勤紀錄,雇主須舉出有力反證2. 契約是發生在你跟丙公司之間,當然是依你跟丙公司之間的契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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