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owar ( )
2021-02-17 09:52:18事實經過:之前因誤用到他人合成之圖片,被告違反著作權
目前接獲台北地檢通知如果有和解意願,
請於指定時間至台北地方法院出席調解
問題:請問地檢署發這個調解通知,
是否代表地檢署傾向於被告確實有違反著作權的立場?
還是只是例行公事,希望能簡化地檢工作呢?
因個人覺得對方提出之證據薄弱,無法證明該圖片為其所擁有
但想知道此通知是否暗示檢察官的立場~
為免後續麻煩及請假出席,也可以考慮和解(條件合理的情形下)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