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版友大家好;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
當時我在ptt上徵求購買手機,後來有一位版友有站內信給我,
在line上對方有把手機的外觀及序號資訊、電池健康度給我看,我查了之後保固是到今年7
月;
在面交的當下我有再次檢查序號並核對保固,並且詢問對方保固這麼長又這麼新,怎麼會想
賣掉,
對方回答我沒想過會賣掉加上換新手機的關係;後來我又詢問說要是我手機將來出問題了
,直接回原廠保固就好對嗎?
對方說對,保固還很長他說記得是到7月。
但最近手機開始出問題,原廠判定必須檢查拆開電池和主機板做維修,但拆開後卻發現這台
手機有被副廠拆開過的痕跡,所以必須支付一筆不小的費用才能回復原廠保固,
所以我問了本來這位賣家,他才承認他的疏失;我說我在購買前和購買當下都有詢問過你
保固的事情,
結果你跟我說有原廠保固,結果實際上你根本知道早知道沒保固了還這樣對我說謊,所以
我要求他支付這筆費用
但對方他覺得他手機當下面交的狀態下是功能正常的,是使用一陣子才出現的問題,所以認
為是我該原廠維修費用和他無關,
他只願意協助去他本來的手機行做維修
問題:因為購買的當下我有詢問過兩次,對方告訴我有原廠保固到7月,實際情況卻刻意隱
瞞,
想請問這樣子我有辦法對對方提出賠償呢?根據民法360條,謝謝大家耐心的看完
依據民法第360條[7],若出賣人(一)有保證買賣物的品質,而買賣物卻沒有達到所保證的
品質,
或是(二)故意不告知買賣物的品質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則是適用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8],
以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為範圍[9]。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