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9/03/29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傷
我方-胸部挫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對方逃逸,警方表示自行前往指定分隊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我方-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行駛在國道一號南往北最右側輔助車道,準備接國三,對方在我左方車道往我方車道變
換,撞擊我方車輛,我方車輛劇烈搖晃後,我順利穩住車身,並未撞擊護欄,我向對方按
鳴喇叭並閃遠光燈示警,但對方加速逃逸,電話報警後警方表示需自行前往國道警察分隊
做筆錄,我後續向對方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對方保險打來要求我方車輛進廠估車,
並通知對方保險勘車,初步進廠估價過,並拍照給對方保險,進入調解階段,調解不成立
,不久後突然收到簡易判決書,對方處拘役參拾日,這邊告一段落,有兩個問題想請教。
1.因此案件是以簡易程序處理,我來不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問可以提上訴狀然後
理由說明:因簡易處刑而未及提出附民聲請,這樣有用嗎?還是應該也要遞一份刑附民訴
狀一起附上呢?
2.若此案已經刑事判決,對方保險有說我進車廠可以通知他來勘車,意思是就算刑事已經
判決後,對方保險還是可以理賠我方車損嗎?還是純粹是對方還沒通知對方保險刑事已經
判決完了?
文長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如果有理解錯的地方還請各位糾正我,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