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打字很麻煩, 想說回文回的詳細一點
本人只是廢物考生, 剛好最近有讀到勞基法而已, 如果有更專業的見解還請指教!
從原PO的語氣我是猜你是自願離職而不是被炒
那就沒有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
而你預告離職的這個行為也非常合法
然後問題著重在"交接"
交接這個名詞在勞基法上其實並沒有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你可以crtl + F看看
法律上沒有規定, 就是依照契約自由讓兩方自己協商
那就變成是要看你跟雇主簽的勞動契約
剛剛問你 好像是沒有紙本的契約
那就是口頭契約了
口頭契約我猜你剛到職的時候主管也沒有仔細的把所有事項都說明
特別是有關於交接的部分,
問題在於
1. 當初到職的時候公司內有沒有人跟你說明有關於交接的事項?
2. 有沒有說到你離職時負有交接的義務?
3. 有的話, 你有說你同意嗎?
這樣看來, 你的雇主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賦予你交接給其他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