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父母自住已逾廿年.當初借名登記在B女名下(沒和父母同住.且數年未聯絡).
當初的繳納房貸紀錄找不到了
B女二個月前未告知父母.逕自賣給他人.(買方未看屋過).
新所有權人C.在地政機關辦理完成登記後.拿著B女交付的鑰匙開門.
來跟父母A談條件.限期搬離
問題:
1.A父母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
因為原所有權人是B女.,是否A父母可主張借名登記.B女無權處分不動產.
2.新屋主C.若和B女有債權債務關係,或是假交易.仍算善意第三人?
3.若新屋主C要求限期搬離.使用人A不願配合,可以對A做怎樣行動?占用?
或C只能告B不履行買賣契約.
4.父母A還可如何主張.保護自己權益?或延長居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