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無法理解「申請案件轉移管轄」這件事
有些能,有些則不能,到底差別在哪....
有大大有知道為何有些人能申請成功嗎?
我以版上的關於「申請案件轉移管轄」文中其中一個文寫到
該文原PO被一個韓粉在網路上被罵,該原PO在開偵察庭
才發現,案件已經被原PO所在地台南,移到台北
導致原PO必須花大量的交通費到台北去開庭
如果該韓粉是在「要去做警詢筆錄之前就成功申請移轉管轄」
那原本該韓粉必須一筆大量的交通費到台南去做筆錄,也省了這一大筆
另外我看一些PTT對付訟棍的文裡也寫到
對付訟棍,收到刑事案件通知書時,透過電話了解案情後,就快點去申請移轉管轄
因為按「刑事訴訟法五條一項」: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只要申請成功,訟棍就會自己放棄案件,偵察庭直接不出現。
總之,就我網路尤其PTT上查到的,被告申請移轉管轄的成功例子佔多數
但我自己經驗時,負責案件的警察直接說不行,他說他說申請調索票(調IP資料)
法院給他申請,就代表此時就是以原告法院來管轄...
總之照他的說法邏輯,類似的網路訟棍案件,
不都是會變成被告們都要去訟棍所在的法院開庭嗎?
以及去訟棍所在的警局做筆錄嗎?
怎麼會是在我PTT看到很多文都申請移轉管轄成功了?
因為網路訟棍案件,一定也要申請調索票啊,跟我的狀況應該是一模一樣,哪有差別。
以上是講「管轄移轉」
再來就是「請被告居所的派出所做筆錄」
也就是跟負責案件的警察說,希望能在「家裡附近的派出所代為做筆錄」
這樣就不用再花一整天的時間及一大筆的交通費。
明明PTT上的有些文說,大部份的狀況應該都可以。
結果我的經驗也是不行
申請管轄移轉,就該警察的邏輯,不論什麼狀況根本就是不行
請求「由附近的派出所代為做筆錄」,也不行
什麼都不行,然後我也不懂,是差別在哪裡?
還是說一定要私下有親友是警界高層,「不行的事情」才會變的「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