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工作中遇上民眾抱怨,在處理抱怨事件中我的態度都是和善冷靜,也沒有與民眾直接衝突,因為當下民眾情緒較為激動,自認為已經無法處理及安撫民眾情緒,於是請主管出面協調。
但主管因在協調過程中,就在民眾對她提出要求,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給民眾我的全名,而當下工作地點並沒有公開我的全名,只有我本人配戴識別證。
上述過程導致此位民眾事後在公司的google評論上寫下負評,並且內容中提到我的全名及職業。事後在與主管面談中有表達對此事件的不舒服,主管表示「因為對方一直逼迫她給出我的全名,無奈之下只好給,而且就算她沒有給,那位民眾也會自己過來看我的識別證」
問題:
想請教
1.此位民眾在公開網頁上提出我的全名與職業,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
2.主管未經我同意,散佈我的全名給民眾這個過程,是否也違反個資法?
3.經過公司高層會議後的回應,法務部門表示因為評論內容並沒有誹謗、謾罵內容,指這則內容是可公評公審,故無法提出妨害名譽及個資法告訴。想請問如果沒有誹謗、謾罵只是散佈全名就無法成立違反個資法嗎?
4.配戴工作識別證就等同於個資法第19條1-三項的內容「為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嗎?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