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歷史背景看死刑議題廢死派一定要提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凡
觸犯刑法一百條(內亂罪)至一零四條罪者,處唯一死刑,也就是說,只要法官判
定你有顛覆國家的意圖,就會被判刑。這段歷史象徵著國家機器有著可以在特定
情況下有被操作為殺人機器的可能性,即國家有任何需要,皆可以用死刑方式選
擇那些人應該死去,藉此達到國家所要完成的目標。
活在二條一時代的人們對於那些犯下二條一罪的人怎麼看?應該會認為那些
人是活該吧,因為不這樣想的人也將在未來某天犯下二條一而被判刑。因此死刑
可以說是一種以國家力量去限制人民不可以擁有特定思想的操作模式,不可以暴
動內亂,不可以殺人,不可以當海賊王,不可以叛國等,即便未來局勢犯下死刑
禁止項目將有利於國家社會情形時,人們的思想因為受到過往死刑制度約束,而
無法做出對於整體國家社會有利的行為,解嚴後台灣社會政治發展情況即是一例
。
如果共匪攻打台灣,鄭捷殺死許多的共匪,他是「殺人魔」還是「英勇的戰
士」?鄭捷擁有較一般人能夠輕易殺死別人的基因,他的基因在和平安定的社會
中是一個危險物品,但是在戰亂時期卻是戰備物資。如果國家社會在和平時期能
夠將危險物品控制得宜,這樣不就獲得一項可靠的戰備物資?
對於死刑,我覺得它應該被廢除,因為它阻礙國家社會思辨什麼樣的決策是
當下局勢中最以利的可能。我雖然主張廢除死刑,但同時我也主張要有「合法安
樂死」,因為國家社會資源是有限的,要設法淘汰不良的基因,無法校正的殺人
犯基因,無法在當時社會自力更生的基因(嚴重基因缺陷胎兒),未來沒有發展
潛力的基因(老人),在社會中毫無求生意志的人,死亡是人類社會中「舊去新
來」的概念,死亡不是對於生命的懲罰,而是國家社會選擇留下對自己有利基因
的社會達爾文主義。
一個人應該死亡還是繼續活著是國家社會中的社會達爾文主義;一個國家社
會能不能持續生存下去是不同國家社會之間的社會達爾文主義。「適者生存」是
這個世界的鐵則。能夠設法保留最多基因庫的國家社會是最能夠生存的國家社會
,因此基因能夠被國家社會保留的人就應該繼續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