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廢死派的謬論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4 13:05:11
1. 國家的目的為保障個人權利與追求社會利益.
2. 法律的目的為維持公義與保護人民法益不受他人之侵害.
3. 法條的內容應合於其目的並對受作用人最低限度的侵害其權利.
對以上內容有疑問的話麻煩請自行參閱各基本理論教科書.
當一個人侵害他人法益時,
法律作用的目的在於確保他不會再次侵害他人法益.
這個過程有些人稱為懲罰, 有些人稱為教育.
有些人認為重罪當死, 有些人則否.
此一差異乃基於個人文化背景與價值判斷不同.
就跟一般人認為不戴頭巾就該被石頭丟死很荒謬一樣,
有些人也會認為犯罪就該被國家處死很荒謬.
文化並非法律設計應遵循的優先原則,
特別是以侵害人身法益作為維持公義手段的刑法.
為了確保犯罪者不會再次侵害他人法益,
光是關押一段時間是不夠的, 必須施以適當教育才能有效避免.
當然殺死犯罪者也是一個方法, 但是基於最小侵害原則,
若關押並施予教育可以達成與殺死犯罪者一樣的作用,
那法律的設計就應該採用前者而非後者.
同樣的, 若一個犯人已經不再有侵害他人法益之虞,
基於最小侵害原則就不能再進行無意義的關押.
而以目前對死刑作用的研究來看, 死刑的效果並不明顯.
世界國家大多數走向廢死的原因,
雖然部分是基於參與國際社會所需(這也代表廢死對他們而言利大於弊),
但主要還是正常人權法治國原則演繹的自然結果.
當然有些人只會覺得這篇跟自己想的不一樣, 真他媽的荒謬.
然後用小學生吵架的方法撐到自己是最後回文者, 好腦補自己大勝利.
他們只認為自己就是正義, 根本不會去試著去理解現實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4 13:44:00
利大於弊xdxd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6-04-04 14:06:00
甚麼是正常的呢 在台灣 不正常也是正常的一種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6 14:18:00
有看這篇的記得開個燈再看看他們接下來的反應(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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