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曖昧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懶人包?

作者: xxyxx (123)   2016-08-02 23:08:28
※ 引述《yudaka (〥 會須一飲三百杯)》之銘言:
: 直接回文比較好討論
: 1. 自由化本身不是壞事,但是用道德要求企業是不合理的,開放自由
: 化之前應該要先檢視台灣對民間參與公共設施的管理法規是否完善
: ,當企業壟斷又服務品質低下,國家能對他們作什麼
是的,這就是英國電業自由化的教訓,起先電價的確下降,
但是當財團上下遊從發電輸電售電一條龍整合完畢開始壟斷之後,
英國電價開始上漲。
所以我也不讚成完全不設限的自由化,那根本是放給財團爽。
: 2. 承上、在制定政府的應對措施(如罰則)之前,必須要先定義所謂
: 的品質指標是什麼,目前草案中只看到供電(時間)的穩定性,但
: 是現行電業法裡面對於電壓、頻率的規定倒是拿掉了,配套的標準
: 還沒看到。
草案第二十六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 再承上、談到標準,就必須釐清誰要滿足標準?誰來主管標準?誰
: 來稽查?
: 備載容量、供電時間、電壓、頻率、綠電比例、修復時間、價格等
: 等,哪些是發電業要滿足,哪些是電網業要滿足,哪些是上下游都
: 要滿足?誰會告訴我用電品質好不好?草案中有部份提到、有部份
: 還沒看到。
: 末端用戶最關心的是,停電了、電壓或頻率不對,誰會負責
: 和電信業不同的是,主管機關不可能有幾天或幾週去和企業斡旋合約
草案第七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 4. 最後、自由化會提昇效率,是在競爭市場的前提下,如何去維持市
: 場本身是競爭狀態(供給 > 需求),也應該要在實施自由化之前
: 就規劃好,以台灣目前備轉容量率來看,自由化之後的發電業遠不
: 到競爭市場,很容易有區域壟斷的情形發生。
比較有可能的還是要參考日本現在的電業自由化,
尤其是東京電力的教訓。
東京電力在自由化之前獨霸關東,今年四月之後地盤被一堆外來客強攻,
不只傳統電業,連NTT DOCOMO這種電信業者都找發電公司搭配進來搶,
NTT DOCOMO甚至於推了一個『太陽的電』方案,號稱要供應純太陽能發電。
能想像台灣電業自由化之後中華電信開始賣太陽能發的電?
日本,發生了。
沒錯,幾萬戶幾十萬戶家庭用電移轉對東京電力這種百萬戶級的其實還好,
但帶來的效應卻逼的東京電力必須壓低價格應戰。
於是所有的電價都降了。
: 5. 英國自由化從 NETA -> BETTA 到最近在改的第三代,是階段性地
: 過渡到自由化市場,尤其最近第三代在處理的問題就是低碳能源
: 佔比提昇之後,電力源供應的不穩定性會增加,整個系統必須要
: 有很多備援及輔助系統,例如電網調度的靈活性、平衡電力的來
: 源等等。
關於這個,日本有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https://www.toshiba.co.jp/about/press/2016_07/pr_j0601.htm
簡單說,日本橫濱在一些公立學校、放10kWh級的電池,
10kWh其實很小,也就是差不多一個家庭一天用量,
但東芝利用這個來平衡整個電網兼緊急時防災用途,蠻有趣的。
: 台灣要做自由化應該先盤點一下自己缺少的部份,階段性的開放
: 。例如可先開放太陽能發電的市場(因為火力電廠的建廠要很久
: ),解除台電躉買的責任,可以自發自用;然後再逐步走向太
: 陽能可直接售電。在這個階段至少可以釐清電力池、輸配平衡以
: 及電力交易、銷售這些環節的完備性,補足管制和管理面的缺失
: ,在問題相對比較少的情況下再讓火力電廠從台電分離出來。
這可以討論。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2 23:10:00
感謝日本資訊
作者: yabition0411 (最初的夢想)   2016-08-02 23:10:00
最近台灣人真的醒了 對財團超有警覺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2 23:13:00
有警覺很好阿 但是造謠就不好了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8-02 23:14:00
看土條新的那篇都快笑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2 23:15:00
影片沒拍底下的人表情 不然我猜應該很多人偷笑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8-02 23:16:00
政府管控多 核終質疑電力自由化「玩假的===>控管多也不行
作者: LBJsuck (懶補辣沾母濕)   2016-08-02 23:17:00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8-02 23:17:00
台電好棒棒都不需要改-->台電自己報告說要改善分拆台電分成幾個單位又不詳說初期從用電大戶開始做交易成熟再開一班用戶 變成圖利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2 23:19:00
真的 根本浪費我28分鐘
作者: tcpic (麻雀)   2016-08-02 23:20:00
廠商成立自己的電廠賣給自己-->沒有提供給外部 圖利自幾他吃了甚麼東西? 整個邏輯都錯亂了
作者: yudaka (〥 會須一飲三百杯)   2016-08-02 23:53:00
我有看到 26 條,是沒有內容,所以不知道要管什麼故障修復時間也不在裡面 .. 而且對一般用戶最好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不然應該會發生很多損害賠償的爭議 ..
作者: xxyxx (123)   2016-08-02 23:57:00
那個應該會搞一個細則,就像室內配線規則,依電業法一條然後長幾百條出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2 23:58:00
樓上 這個有喔 我剛剛找東西剛好有看到樓樓上http://goo.gl/Pa6uch你們在乎的責任與義務也可以從契約方向去協定這應該也是一種方法去讓財團的售電業者履行責任義務
作者: yudaka (〥 會須一飲三百杯)   2016-08-03 08:56:00
這個契約範本有點古老,廠網分離之後需要大修,而且合約涉及售電和輸電網接電,需要整合服務和契約窗口,更重要的是確保民營廠商會使用符合這個範本精神的契約 ....如果修正後有民營廠商開始對民眾服務,不知道消費保護的專責單位和現行有沒有差?台電的消費糾紛也是消保會處理嗎?
作者: chx64 (雪人)   2016-08-03 12:53:00
恩 這是個範本而已 公平會會處理 有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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