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9-09 16:18:16
【轉錄來源】
風傳媒
【文章標題】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完整內文】
前2年台北市中心的華光社區居民,因被控非法佔有國家土地而遭驅離,所有房舍也都被
一夕間剷平,如今徒留一片荒原蔓草。然而,許多人在看到相關新聞時,或許心中第1個
疑問會是:「既然他們違法,請他們離開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他違法侵佔、還要求
安置補償?」
居住權是「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坦言,自己在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講到無權佔有的案例時,也常會
「跳針」,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又是違建,等於雙重違法,為何政府還是應該要保障這
些違法居民的居住權?
事實上,無論是否佔用、是不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也就是有尊嚴的生活在一處的權
利,早就是一項「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40年前,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一般稱經社文公約),其中第11條談到「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就要求
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而後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出的第4號及第7號一
般性意見,也強調住房權利不只是一項商品,更應該是安全、和平並尊嚴地居住在某地的
權利。
從經社文公約中可看出,一個人住的地方就是安身立命之處,當人流離失所,按聯合國的
定義就無法過著正常、有尊嚴的生活。因此,為了要保障人的尊嚴,一個人居住在一地的
權利,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而所謂居住權的定義,按經社文公約,並不是一種依附在財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
不一定要擁有什麼,而是要視是否有居住事實而定。因此一般性意見也明訂,居住的種類
包羅萬象,但從租屋、自住、到非正規住區、甚至是占有土地和財產,所有人都應該有一
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免遭受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如果有家庭已經受到影響,國
家也應立即採取措施,與這些人進行協商,討論接下來的安置,以保護這些人的合法使用
權。
保障居住權 違反國際人權法就是不能拆
「如果(強拆)在台灣合法、但違反國際人權法,那就還是不能拆。」孫健智指出,依照
國內的法律規定,違建或佔用國家土地確實是違法,但這不代表違法之後的強拆、迫遷就
符合國際法上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因此居民或社運團體會主張援用國際人權法保障安置
、協商的權力。
孫健智也強調,公約關注的是「禁止迫遷」,並沒有說佔用戶可以因此合法佔用國家土地
。若細看公約內容,重要的不是「是否是佔用」,而是政府在驅離這些人之前必須有正式
通知、經過協商、提供補償安置等,讓居民不致於因為拆遷而活不下去。
此外,當國家成為土地所有人、同時又要執行拆遷任務時,本來就更應注意是否有保障居
住權。孫健智說,國家是國有地所有人,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可以透過行政行為的選擇、逃
避「國家」對國民的保障。「國家不論做什麼,都該想到要保障居住權!」孫健智強調,
國家有落實居住權的義務,而這項義務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迫遷。
孫健智也直言,從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於南鐵東移的案例,政府看來都在逃避保護居住
權的責任,更甚者有的國民甚至有產權也不受保障,即使這些住戶都擁有合法產權,政府
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顯示國家一直都在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重點不是有沒有產
權,重點是有沒有居住權!」
【轉錄連結】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轉錄心得】
轉錄至板上除了作為維護居住權,反迫遷強拆的通案說明外,從個案的角度,
這篇也是最近熱議中的果菜市場案裡,反對高雄市府近日作為的重要理論基礎。
以下開放「退回兩公約」推文(誤)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6-09-09 16:24:00
這篇很跳, 兩公約明明寫的是迫遷要有合理程序, 倒數第三段自己也有提, 結果到了下段就變成禁止任何形式迫遷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6-09-09 16:25:00
又在望文生義 繼曲解判決後 又來曲解法官的報導你們這些人真是夠了 法官的意思明明就是在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及相當安置的情況下政府不應該任意強制驅逐人民使其流離失所果菜市場可以相提並論?再來要談判決可以 你知道龍崗案法官雖然駁回拆屋還地的訴訟 但他並沒有說無權占有就是合法 那些居民依然要返還這段期間的不當得利過去四十年的地價稅跟房租什麼時候要還給市政府這些錢算一算 我看搬遷補償還剩多少你們這些人老是拿一些似是而非的東西來搞烏賊戰水準真的是國民黨差不多 難怪同性互斥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9-09 16:47:00
當然可以相提並論啊,判決中法官直接講了:「所謂提供『新的有生產能力的土地』,是指併同於住居,、且為居民賴以維生的經濟活動,受迫遷影響或因此無法繼續的情形(例如:關閉商店街以改建排水溝、拆遷果菜市場以鋪設道路、拆除工廠以進行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業用地以劃設產業園區等等情形)。」這些舉例具體到在講哪些事情都可以直接連連看了。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6-09-09 16:53:00
太好笑了 所以高雄市政府提供的店面無法提供生產力? 你們再繼續掰啊
作者: sendicmimic (火腿哈密瓜)   2016-09-09 17:24:00
這篇文章前後邏輯錯了
作者: axiz711 (埃西小七)   2016-09-09 18:16:00
找時間來看一下
作者: Haemoglobin (血紅蛋白)   2016-09-10 01:56:00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