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作者: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9-09 19:16:41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 孫健智也直言,從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於南鐵東移的案例,政府看來都在
: : 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更甚者有的國民甚至有產權也不受保障,即使這些
: : 住戶都擁有合法產權,政府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顯示國家一直都在逃避
: : 保護居住權的責任,「重點不是有沒有產權,重點是有沒有居住權!」
: : 【轉錄連結】
: :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 : 【轉錄心得】
: : 轉錄至板上除了作為維護居住權,反迫遷強拆的通案說明外,從個案的角度,
: : 這篇也是最近熱議中的果菜市場案裡,反對高雄市府近日作為的重要理論基礎。
: : 以下開放「退回兩公約」推文(誤)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
: 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
: 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
: 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  意即,在增進公共福利的前提下,得以法律對包含居住權在內
:  的權利加以限制。
: 「重點不僅是有沒有居住權,而在於居住權之行使是否牴觸公共福利。」
第四條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
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
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
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1.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
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
(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
2.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
(國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
3.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嗯,我絕對不會承認我這篇文章是在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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