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Tomwalker (黃小羊)》之銘言:
: : 當你使用777775工時的時候,你已經把休假日分配到週間去了。
: : 這個時候,還能使用原來的休日「天數」來計算嗎?
: : 這就是你的誤區。
: 你可能需要看得更清楚
: 在現行一例+七天假下
: 當用77777+5的時候,就是不夠理想狀態,每個周六都沒放到假
: 所以52天周日+19天例假 = 71日(周六的假日全部都沒有加入進去,半天我就不另外加了)
: 而理想狀態當然是老闆不鑽漏洞採用88888+0
: 那當然是52天周日+52天周六+19天例假= 123日
: 我都已經分開算給你看了
: 你在說甚麼東東?
抱歉,有個很基本的地方弄錯了。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作法,就是用法律規定,避免777775的發生。
參考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857/
勞動部的法條草案說明裡,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為落實週休二日,但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
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
息,採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之方式,規範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並應計
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另明定實施彈性工時於適用例假及休息日規定均應遵
守之規範。
除維持現行平時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外,另配合新增休息日規定,增訂雇
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另給予1又1/3以上;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
給予1又2/3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
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明定4小時以內者、逾4小時至
8小時以內者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
工作時間及工資。
《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回歸依照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
念日及節日之規範,全國一致,但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仍於本法內明定
「五一勞動節」應予放假。
由此可知,每7天必須有2天休息。若使用777775制,不符合2天休息的規定。所以
若真有777775,資方必須為那5小時付加班費。多付了加班費,但勞工的總工作時
數不變。若每小時工作效率固定,那麼這樣單週40小時的工作,資方成本增加了
加班費,勞方產出不變,我想不會有老闆願意這樣付。
若是變形工時,參考修正第36條草案: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二週內之例假連同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八週內之例假連同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條之一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二週中至少有二日之例假,每
四週內之例假連同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
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可知若是兩週變形工時,每7天仍需有1天例假,每14天內需有共4天休息日加例假日
若是四週變形工時,每2週要2天例假,每4週要有共8日休息日加例假日。
所以777775制,在新修正草案裡就是不合法,沒什麼規避空間。
這點在我之前引用的這連結裡就有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4e5QlrZ_DCOXHu48OhmhUWBxkAqnBOkCCU3iU7KDp2I/edit#gid=0
只是我自己也沒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