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就1907年陸戰法規的內容而言,
: 在其第一章中即明訂了交戰者的資格:
: 1. 軍隊,包含有統一指揮與標示的民兵與志願兵,無論戰鬥員或非戰鬥員。
: 2. 非佔領地上的武裝居民。
: 因此並非所有交戰國一方的人民均得視為交戰者(敵軍)。
你這個是海牙第四公約的附件
公約本身第二條:「....應在締約國之間,並且只有在交戰各方都是締約國時方能適用」
1. 1945年9月降伏文書簽屬後,日本與中華民國已非交戰狀態
2. 適用對象是交戰的締約國,所以非國家的「武裝居民」本來不在適用對象
拿附件43條講是否從該法條基本精神上就搞錯
國際人道法落實在內戰、叛亂等一方非屬國家行為者
要到1949年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才真正把共同第三條的範圍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規範成文化
所以本案不涉及日內瓦法體系,遑論海牙法體系
: 把600萬台灣人民均視為復員日軍,本身就是個很有問題的觀點。
: 二二八事件中持有武裝的台灣民眾,並不接受大日本帝國的軍事指揮。
: 至多只能算是"佔領地上的武裝居民",不符合陸戰法規中的交戰者資格。
: 佔領地上的各類事件,佔領軍當局可依第四十三條辦理:
: 佔領者應盡力採取一切措施,在可能範圍內恢復和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
: 除非萬不得已,否則應尊重當地現行的法律。
: 這邊就會牽扯到超出法律之外的比例權衡問題。
: 二二八事件的背景,與佔領軍政府的失政脫不了關係。
: 佔領地的居民因物資匱乏、遭受歧視、佔領當局腐敗而群起反抗,
: 在歷史上也不是頭一遭。
: 佔領軍政府處理的方法是否允當,就會成為後世評價的重點。
: 跟懂得用糧食與投資安撫日本本土民眾的美國比起來,
: 用高壓政策鎮壓台灣民眾的中華民國,在評價上比較差是必然的。
: 在資源上佔有優勢,負有義務的佔領軍政府統治是否失當,
: 是必須要先被檢討的議題;
: 而非將居民的反抗行為汙名化,替佔領軍政府找血腥鎮壓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