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為何財產投票制被歷史淘汰?
: 時間: Mon Aug 7 22:05: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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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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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ltlake: 另外所謂的不分區立委,雖然不是中央地方分權問題 08/07 23:18
: → saltlake: 但是不分區立委的制度是否適當,現實爭議也是有的 08/07 23:18
: → saltlake: 還有別鬼扯,你前所謂的敕任議員根本不是不分區立委 08/07 23:20
: → saltlake: 敕任議員乃天皇任命者故曰敕任。你放到我國就是讓總統 08/07 23:22
: → saltlake: 至接指派立法委員。不分區立委最好是這樣產生的 08/0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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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分是完全相同的,敕任議員包含天皇任命,學士院互選,多繳稅互選,不適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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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皇任命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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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現在台灣不分區議員的產生方式基本也與前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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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相符? 我國的不分區立委,是根據參選各個政黨所得票數比例,
分配給各個政黨,讓各個政黨內部決定。
這和天皇任命的敕命議員哪來的「基本相符」? 選舉得票數和天皇或者說
我國總統何關?
至於學士院互選,讓日本帝國學士院會員之中30歲以上的男子互選。和我國
的不分區立委人數先由每次選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後,各黨所得名額讓各黨依
各自辦法決定,哪來的「基本相符」? 就算用我國中研院去類比上面所謂帝國
學士院,我國不分區立委的名額有哪條法律分給中研院去決定?
多額納稅者議員則由土地或工業・商業的多額直接國稅納付者之中30歲以上
的男子互選。同樣,和我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決定方式哪來的「基本相符」?
至於我國的地方(即縣市)首長和議員的選舉辦法,哪來的「不分區議員」?
選舉有中央選舉和地方選舉,你隨便拿個日本貴族院的特殊議員的選舉辦法說
可以套用到我國或甚至宣稱和我國議員選舉制度相同或基本相同?
所謂日本貴族院敕任議員的制度套用到我國地方縣市議員的選舉,就是拿天
皇類比總統,讓總統直接指定某些人當縣市議員,這根本違反我國現行規定。
至於上面其他幾種貴族院的特殊議員的選舉辦法,在我國地方議員的選舉也是
於法無據。
如果要探討日本貴族院的特殊議員的選舉辦法怎樣挪到我國的中央或者地方
民意代表的選舉,提出這種主張的人自己要說出道理,而不是輕率武斷寫出啥
「法律是人訂的」這種說法。這種回答方式,無異於主張「我高興怎定就怎定」
。這表示根本不打算討論。
我國中央法律由立委群制定而地方自治法規由縣市議員群制定,雖然這些都
是人,但是他們制定法律或法規的過程也是要辯論(講道理),而不是自己高興
怎定就怎定。何況還有限制,即中央的法律不能違憲而地方法規不能違反中央
法律法規。
另外法律和法規的制定,如某前面文章簡單指出,每一條也都有其內在道理
而非「法律是人所訂」這樣簡單粗暴。持這種看法者根本沒去了解我國立法的
行政實務,遑論相關法律學理。
如前述,以中央法律而言,各主管機關事前會編預算發包研究案讓法律專家
去研究,然後機關內部討論提出草案。其中除了法條以外,還有各法條所以要
這樣制定或修改的理由。在立法院內立委辯論也是要講出道理或依據。
這邊不再細寫是因為有些人一定要堅持法律是人訂得所以愛怎定就訂的想法
。持這種想法的人明顯沒意願去了解相關實務和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