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求助無門
才想在這個版詢問大家的意見
日前跟賣方簽訂了買賣契約書
頭期款也都付完了
到了正準備過戶的時候
地政事務所 發一個補正函 告訴我的代書說
{本案義務人尚有X地號為本案建物使用執照建築基地(重測前為XXX地號),應為
同段建物之建築基地,請一併移轉;如非建築基地,請附相關證明文件}
(民法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這地號剛好是那間房屋前面那條巷子的地號
持份都是賣方的親戚 以前繼承來的
賣方也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
於是我們要求賣方要再給我X地號的一部分持分
但是賣方就不願配合
一是要另付價金 依市價買地
不然就是要解約 不賣了
請問這種情況
1.賣方是不是應該無條件撥一部分持份給我(後來代書說只要1平方公尺就好)?
2.如果賣方不配合算是違約嗎? 因為買賣契約書裡的確沒寫到X地號的一部分持分
要一併移轉....
3.走法院途徑是不是有可能 加倍奉還...XD
網路上找不太到類似的案例 可能我還不夠努力找
希望大家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