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房版大神
有關重購退稅的案例
案例:
夫於2023年7月預售屋交屋,房屋A完成過戶
購入價約900萬
並有設籍及居住事實
預計於2025年下旬,交房屋B
購入價約1600萬
(房屋B預計以妻名義購買,但目前也可以隨時更動)
同時間房屋A以1300萬出售
問題
1. 以上案例應該是符合重購退稅條件?
2. 那根據以上案例來看,出售A屋原有的房地合一稅35%, 大部分會退?
3. 如果房屋B買夫或買妻的名義,會有什麼稅制上的差異嗎?
4. 如以上案例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那房屋A的成本列舉(客變或裝潢等)
是不是就都不重要了呢?
抱歉問題較多
但法規部分實在看的有點混亂,希望有過經驗的大神能協助理解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