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0:07:01依兩位板主及小組長討論後,做出相關判決如下
首先,關於applepies
po出兩人私下對話記錄,違反板規
3-1. 與本板無關的內容,一律劣文並原文刪除,依情節輕重水桶
原文劣退,因未達水桶情事,不予水桶
關於red1981
對於這次雙方的對談為私下私人情事,red1981非為板務代表
對於私下討論交流並未違反看板規範。
然在移除文章部分確有瑕疵,但red1981也已請辭,故不再予以追究。
最後並感謝red1981這段時間以來對看板精華區收整的協助。
然後在文章代碼(AID): #1A17KpMS
即公告 關於applepies與loveholic←這篇內
推文內容
推 red1981:這件事我錯在不應該在蘋果要求下說出他朋友文章的缺失 05/09 16:32
→ red1981:不應該在作者要求讀者無腦看文時要求作者收回這句話 05/09 16:32
→ red1981:不應該在得知作者要將文章斷頭時將文章除移精華區 05/09 16:33
→ red1981:應該讓所有版友掉進斷頭文中永遠爬不出坑 05/09 16:33
→ red1981:若版友情願當作者口中的無腦讀者的話 我願意向二位當事者 05/09 16:34
→ red1981:道歉,並重新邀稿 05/09 16:34
違反板規
6-3. 推文使人感到不愉快者,可向版主檢舉,依情節輕重水桶或警告
處以水桶五天
另外,關於小板主之規範,之後新的板規會予以補充規範
但,小板主之工作,只在於收錄與整理精華區內之文章
除此之外,與一般使用者無異
並無任何管理之權,在之後的小板主任用
我們會善盡告知之義務,避免相同情況再次發生
小板主之工作儘止於此,並不能代替板主
如果可以,希望兩位作者能考慮到其他支持你們的板友們
不予計較,再繼續分享好文
精華區刪除之文章,已救回,若兩位作者同意
會將文章移回精華區
此次事件到此,請各位停止討論,此裁決已定讞
已向組務報備,若對此判決異議者請直接向組務申訴,
我會提供相關物證提供給組務一並裁定
在板上獨立PO文討論者,依板規一律劣退
以上,造成各位困擾非常抱歉
峰
那請問上次叫我們幫忙備份是在幹嘛?@@? 被盜帳號?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2009-05-12 00:22:00簡單的說就是板主發現作者的自刪文以及精華區的刪文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0:23:00我不能同意樓上再多了。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2009-05-12 00:24:00在瞭解事情前為避免文章因誤會或其他原因流失 先行備份
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0:29:00補充一下,之前蘋果派那篇文!已補劣退!相關懲罰皆完成
作者: catchyi (妙小妞) 2009-05-12 00:33:00
你們都辛苦了!!!
其實我覺得兩邊都很情緒化...唉,真希望他們能和解
作者: outhere (lifan) 2009-05-12 00:47:00
終於有一篇清楚合理的公告了....
作者:
ccjjea (冰月)
2009-05-12 00:47:00飄~~~~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0:53:00
孰是孰非,真相自有公道!
作者:
yasachi (明明)
2009-05-12 00:55:00不過這裡的氣氛好像悄悄地變了呢 嘆
作者:
gloleas (橘 蕁約)
2009-05-12 01:39:00恩...等真相吧ˊˋ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2:18:00
誰說結案了就代表真相!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6:00真相不是你我在此爭辯就會出現。當事者不出面,你我二位都只是旁觀者,當初就是怕引起認定裁定不公正才會請小組長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7:00一同討論裁定。沒想到還是落的如此下場。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8:00莫戰!!真相還是留給當事者還原吧!!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2:30:00
不戰,但是真相一定會還原,請該劣文的劣文!
作者:
gloleas (橘 蕁約)
2009-05-12 02:32:00唔...我覺得樓上的沒有要戰的意思啊
作者:
gloleas (橘 蕁約)
2009-05-12 02:33:00狐大不用太敏感呢^^
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5:08:00姑且不論真相為何,此篇判的是兩人違反板規之事宜...
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2:00兩人之私下交流,並非看板規範,若對判決有疑問,請向組務
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4:00申訴,相關話題,若非必要,我也不想再多做回覆了
作者:
ilove05 (遊蕩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7:00畢竟,我們都不是當事人,也不在現場,無法正確評判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2009-05-12 12:25:00....我真的很可憐 協助版務討論 還得先聽狐大講鬼故事QQ
作者: dolphin15 (愛自己多一點) 2009-05-12 12:39:00
XDDD 樓上這句好笑
版主真的很難當,兩位不管做甚麼決定都有人要罵要反對...
這次事件我看來版工的錯就是錯在不該一氣之下刪精華,但
版工是在MSN上跟對方討論,實在也沒甚麼錯的!到是兩位作者完全沒有接受人批評的雅量,自己實在也應該反省.
作者:
artsfen (*呆呆的朵拉芬*)
2009-05-12 13:03:00大家都辛苦了...
實在覺得 推文使人不愉快 這條管太寬了...如果沒有人身攻擊 到底是怎麼判定水桶的阿...
作者:
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
2009-05-12 14:14:00私下討論怎麼討論都是當事人的事情 我想大家就不用多評論
個人認為這篇公告判決合理 用語也不錯 不專制又有說服力
作者:
orangem (小橘)
2009-05-12 23:44:00那下次狐大先來版上講完鬼故事 再去找組務討論版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