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妹我和室友於106年4月租了現在的房子(台北松山),
合約打兩年期(106.4月~108.4.30),
目前因為室友結婚搬出,
再加上本人工作地點因公司搬遷而異動,通勤不便,
故昨日(7/19)向房東提出提前終止租約。
原本預計8/31搬出(付滿8月的租金),
有符合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的條件。
契約中約定,若房客提前解約,房東得沒收押金(兩個月),
且房客需另外再支付兩個月之違約金,(這部份有無違法待後面整理)
這些我們全部都認賠,因為提前解約確實是我們的不對。
但房東打感情牌,說他這幾個月另一邊房子在裝潢,無法抽身;
又說現在我們退租,他還要再整理一個月才能再掛出去找新的房客,
這樣要到10月才能刊登廣告,非常麻煩,
又是租屋淡季,對他傷害很大;
又一直重複說,希望我們能繼續住下去,因為真的很喜歡我和我室友,
我工作異動也還在台北市,他說通勤也還好,反正都在台北市內。
我跟房東解釋過我的工作性質(幾乎都要深夜下班,可能會趕不上末班車的那種),
但房東不肯接受,說他不在意我們付不付違約金,
我們現在解約就是對他而言非常麻煩,傷害很大,希望我們能將心比心,繼續住下去。
這些我都可以理解房東的想法,
但現況就是我和我室友都不可能繼續住了,
我們也很不方便啊,如果不是真的不行,誰會想要提前解約呢?(離題了)
經過爬文以及和室友討論過後,
我們列出了幾種解決的方式:
(我和室友最快7/31前就可以把所有東西淨空,最晚不會超過8/15,
房東沒有時間清掃,我們也願意自費請外頭清潔公司進來整理。)
1. 以8/31為界,在這之前我們幫忙房東找新房客,
承接明年四月底到期的租約(我們仁至義盡了),
若截至8/31還沒有找到新房客的話,
就走一般提前解約流程,
認賠押金和兩個月違約金。
(也就是賠四個月租金,這其實是違法的吧?是否能走法律途徑?)
2. 反正都要提前解約了,我們就只付到7/31的租金,
然後認賠押金及兩個月違約金,
7/31全部東西淨空,點交後走人,也不幫忙找房客了。
3. 繼續住......但這當然不太可能。
想請問版上有經驗的版友們,我們應該如何處置比較好?
我們強硬地說要解約也沒有問題吧?
契約就是一般書店買的那種,
上頭並沒有明文規定房客不得提前遷離至他處。
晚一點會致電崔媽媽基金會,詢問是否有建議的方式。
房東打感情牌壓力真的好大啊......QQ
再次感謝閱讀完全文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