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找到了合適的出租套房
在看房時對方表示為屋主的代理人
(對方在591上有好幾個租屋物件,都蠻快就租出去了)
已轉帳付了一個月租金作為訂金
且即將要簽約
但在審視合約的時候發現了一些問題
想問問大家是否合理
1.合約上的出租人為<xxxx租屋管理人>, 並非為對方姓名
2.立契約書人中的出租人僅寫<xxxx租屋管理人>,
並未列上對方姓名/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經要求後對方表示可以補在合約上
3.對方有提供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照片, 上面有所有權人姓名,
但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權狀字號被塗蓋掉
4.對方表示因個資關係無法提供屋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請對方提供屋主的代理授權書, 但對方提供的是他與屋主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這時候我才知道原來遇到了二房東!!!
有種被欺騙的感覺…
->但租賃契約上確實有寫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房屋轉租,期限到五年之後
6.合約上有特別註明不可辦理公證
我想問的是
是否該繼續簽約呢?
如果要簽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如果不簽約的話, 可要求拿回當初付的訂金嗎?
麻煩大家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