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執業處所費用 申報有眉角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4-18 09:59:46
執業處所費用 申報有眉角
2023-04-18 00:02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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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地址,如果和住所為同一處,不屬於執行業務使用的
相關費用不能列報。報系資料照
高雄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地址,如果和住所為同一處,不屬於執行業務使用的
相關費用不能列報。但如果是瓦斯費、水電費等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的類別
,以二分之一計算。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是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
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執行業務者的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
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的薪資、執行業
務的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應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執行業務所
得。
但如果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場所和住所在同一處,則以一、執業經營須租用房屋,其一部分
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不能認列;二、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三、執業場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屬於執行業務與家庭共用時,相關費用以
二分之一認列。
官員補充,執行業務者列報的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因業務需要
使用兩輛以上汽車,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的事實證明,才可以認列。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將原設於租屋處獨資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遷至自家住宅,在申報執行
業務所得時,對於相關費用支出列報存有疑義。官員指出,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因甲先生
無法明確劃分,因此以二分之一計算。另外,甲先生在住所裝置電話及日常使用汽車一輛
(已列入財產目錄),因皆屬於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其電信費及汽車折舊、燃料費也以
二分之一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10421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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