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會] 104-2 第三堂例會:原住民出獵

作者: acceleration (紗衣)   2016-03-24 22:04:21
與會人員:
高怡慈、石貿奇、邱家豪、陳千彥、林歷洲、趙登雲、陳曦、高傑美、黃競文、張君淑、
林書綺、梁家贏、謝采薇、蔡棻竹、林芳怡、簡文彬、打娜、呂世豪、羅子齊、周郁馨、
湯以晨、陳羽渢、張紀舜、王念主、遊思夷、李昀芳
很開心請到法扶的律師們分享,今天的行程:開場、案例分享、原民會委託專案宣導、中
場休息、討論及Q&A
梁家贏律師,我本身在法扶基金會的服務處,接觸有關原住民法物的變更,所以可以跟大
家分享法律制度的部分,關於個案的部分,之前關於原住民狩獵的事情,大家都有耳文,
我可以分享律師怎麼做一個辯護。
法扶成立的時候就會不館是不是原住民,紙要是重犯都會有一 個專線,24小時內會有律
師陪同。
之前我有發表一篇原住民刑事案件的分析,看到法院是怎麼看待原住民族的,等下會來有
一個分析。
不知道大家之前有沒有聽過法扶,聽過的舉手,法扶在國高中教材中有教道啦
,我們是一個財團法人,是政府扶助成立的,法扶有立法,法律扶助基金會要保護的對像
,跟原住民有關的,法扶法第5條第四項第二款,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在偵查跟審判階段如
果沒有選辯護人就沒有受到法律保障,原住民不管有沒有錢,面對國家的權力的時候,基
本上我們還是認定為弱勢。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五項,強制辯護
心智障礙的被告沒有辦法來陳述他的案情的時候,就會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幫他辯護。原住
民也有這個保障
大家設想一下,如果妳今天被警察通知說要做個比錄,那妳們會希望有律師嗎?還是放棄
法扶指派的律師?
2007年開始,申請法扶律師的很少,不到200件,2013年大增,從2007年沒辦法突破,人
很少,自從修法之後,就是說原住民會直接派律師等等所以成功案例增加。
大部分的人都說他不要律師,是真的不想要呢還是他覺得說我沒有犯罪,不需要律師呢,
實際發生在警察局現場可能會發生的事情,也有人認為說會不會投助太多資源到不需要律
師的案件?我剛說強制辯護是要重罪才要強制辯護律師嘛,那酒駕那種是不是不需要律師
辯護?這是一些外界的質疑
頻果日報頭條,原民享免費律師 民轟大小眼
原民強制辯護案件超過460件,超過半數是公共危險、竊盜、毒品案件,公設辯護人的案
件包括387,其他是義務律師。台東地院法官:國家與其要花這種前,不如拿去增加原民
的教育和生活資源。→認為刑事訴訟法31條的修法是浪
費資源。
原住民族基於歷史緣故,是結構上的弱勢。有法官認為說傳統跟現在國家法律,一班的法
官不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文化(阿力力事件),需要律師來強制辯護。
質疑: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原住民檢警專案新法施行後狀況,大部分的案件撤回57%。
司法院的網站上可以查到判決,也有民間的網站,法源法律網,關鍵字:原住民,案件類
型公共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森林法。
新竹地院高度使用協商判決並指定公辯。就像剛頻果日報講的,這類的案件很簡單,就派
給公設辯護人,而且被告通常就認罪了,法院指派公設辯護人,所以不會用道太多資源。
所以不會來到法扶還要花兩萬塊。
照戶籍資料,跟身分法來看是不是原住民,還是要按照身分法規定,為了要辨別是不是原
住民,又要看身分法。
當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法官已經認定他有罪,要量刑的時候,原住民身分是量輕還是量重
呢??
槍砲彈藥法,非供生活工具之用、非自製獵槍、兩者皆非無法除罪化的法律規定。
另一個爭議是,法官怎麼認定是不是傳統文化?他們就會發函給原民會或者台大人類系等
學術機構,法官會去調查認定。但很有趣是,他們沒有去問部落耆老,但他們又不想大費
周章請耆老來開庭,所以就是很有趣。
接下來的兩個案子,就是之前的獵槍,內政部對於獵槍的規範非常繁複,但是有沒有罪,
不是看行政機關是看法條,所以罪行法定原則,法律制自獵槍的定義不是看內政部的涵,
是要有法律去定他,所以最高法院後來有比較寬鬆的規定,不以內政部函文規定來定罪。
野生動物法釋憲案
理由:過度限制原住民族之狩獵文化權
有很細的規定
有一個具體的按例:卑南族潘志強打獵。晚上去打山羌,臨時起義去打獵,沒有按照野動
法。
王光祿:獵捕山羌給老母吃,但法官不認為說自己要吃是自用,只有祭典用才是自用。
法院判有罪的理由,是被告是拿來自己吃不符合自用。
自己吃不算是自用嗎??但法官解釋說,妳還是要依法申請,妳要申請說我要來打獵,要用
在祭儀等傳統儀式,才算是自用。
釋憲理由:程序上的理由
你有一個表說哪一族什麼時後有什麼祭典,但是你有問部落嘛?還是只是查一下文獻就制
表??你應該跟原住民族來做諮商的,理面有沒有原住民的餐與?
認為制個管理辦法不符合比例原則,管太多,很像你部落有什麼祭典是要符合我這個管理
辦法的。手段上是大砲打小鳥,以高規格來規範原住民。以刑法的方式是太過了,如果我
沒有事先申報的就有可能要被關,不符合比例原則。
現在先講到這邊,等一下可以問問題。
謝采薇律師做專案宣導
待會跟大家介紹,法扶的認知度不到兩成,一般在外面都不到兩成,剛大家都知道。
法扶基金會
協助弱勢者保障法律上權益的非營利機構
國家出資
民間經營
親和、彈性、專業、效率
民國93年法扶設立前進入法院的三大障礙,律師費用(那時候的六萬塊),預繳裁判費,提
供高額擔保金
什麼是法律扶助工作??
個案律師的義務協助
法律系大學生提供免費法律扶助
各縣市政府、公家機關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法律扶助項目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
-法律文件撰擬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為無資力或特殊境遇家庭
-申請人為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保護者
-申請人為合法入境台灣的人(外籍工作者、外配、外勞)
-申請人原國籍為若是經濟國家(為歸化/無戶籍),可切結推定無資力
申請方式
-來電預約
-準備相關文件
有獎徵答
Q1:梁律師跟大家介紹,原民的案子根漢文化有一些衝突嘛,有人這樣質疑說我們現在這
樣幫原民有違反憲法的什麼原則
A1:平等原則
Q2:原民覺得獵槍歸定不合理是因為原民現在能用的獵槍會造成什麼危險??
A2:膛炸、動物會跑掉
Q3:案子要道怎樣才能釋憲?
A3:案子要三審定讞。
Q4:舉出原住民常常觸犯到的法律,然後跟原住民文化有關係的??
A4:槍砲刀械彈藥條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共危險罪、竊盜
Q5:法扶跟義務律師差別最大在哪裡??
A5:支付官司費用
Q6:申請原民專案的特色在哪裡?
A6:不審查資力
~中場休息時間~
問問題時間
Tana:如果是原住民青少年或兒童的話,那會先適用哪個法律??
梁律師:強制辯護是一個概念嘛,少年的話是強制輔佐,少年可能不是犯罪,是隅犯,就
會派律師去輔佐他。
書綺:野生動物法說不能抓山羌,如果是自己摔下來呢然後被吃掉?
梁律師:野生動物保育法不是說所有都不能獵捕,紙是說要符合時間、要事先申請,如果
說他自己死掉然後拿來吃的話基本上是不會構成犯罪,因為你不是獵捕。
書綺:如果是他還沒死掉呢?紙是我們覺得說他有惡靈,把它放回去還是會死掉所以我們拿
來吃掉?
梁律師:按照罪罰法定來看,法條上來看是有帆罪的,但在違法性的要件上面,我們可以
看說有沒有這個理由,就文化傳統上的理由來看違法性。
陳c:沒有對法人做服務,如果部落未來程為公法人可以怎麼尋求協助?
現在來講公法人還是法人,我們只講不幫法人嘛,但是如果是法人裡面的自然
人來諮詢還是可以扶助。或者說,很多東西是一體適用的。看原民會能不能說公法人可以
例外的受到一些幫忙。
我覺得法律是中性的,因為是原告是被告,同樣一個問題用不同角度去看會有完全不一樣
的結果,律師的袍子是黑白的,所以要開闊一點。每個人看到的角度不一樣,要用更廣闊
的態度去看事情,不然會蠻可惜。
學姐分享:
屏東牡丹的排灣族,我是部落第一個考上台大的(耶烈)。
我第一份工作是簡東明的助理,之後就去當公務員。
我之前都沒有做法律相關的,來法扶之後就學比較多跟法律相關的,最近碰到比較多的是
土地法的案件,原住民的專案是原民會給的錢,但有時候我們要告的人是原民會。有十候
就不能依賴原民會因為立場是對立的。
相信很多人的部落,你要去申請土地證明的時候被鄉公所擋下來,說你沒有土地利用證明
,所以那個地產權就不清不楚。
然候還有那個最近三地門遷葬的問題,但這種事情每個部落的意見都不太依樣,但政府都
會覺得說你們之間不團結啊,每個族群都有獨特性,但是對漢人來說我們都依樣,它們沒
有看見我們的差異。
蔡姐姐
薩奇萊雅族的
今年剛進法扶工作,以前好像沒有貼近道真的案件問題,進入法扶之後就比較貼近真實的
案件,提倡大家如果有法律意識的話可以從制度外來推動,關於土地法啊等等的。
夷:案件的成功率?
梁律師:
律師最害怕回答的問題就是成功率,但都是看個案看法官,當然律師心中都會有一個評估
,從現行法律、判例等應該都可以大概知道說會輸會贏,文化判辯的例子大部分是看起來
都有一定的進展,但其實整體案件看起來,會接受這樣的法官是少數的,像野生動物保育
法會接受文化判辯的例子是很少,還是判有罪居多。
狩獵不是單純說法官認為說你不是以狩獵為生就是犯罪,狩獵你要跟當事人接觸,受烈對
當事人的意義可能是更大的,是有另外一個文化傳程層面的問題,律師的腳色就是要傳達
這些給法官,可能法官會傳耆老或者學者等來,如果法官接受當事人提出的文化抗辯,當
事人也要提文化抗辯,才有機會去了解內部的案情,所以遇到怎樣的法官很重要。
怡瑄:野生動物保育法裡面有歸定說哪些動物不能獵捕、什麼時間才能獵捕,但是行政機
關考察的時間長,與部落的實際現況有落差,(比如說山裡明明就超多山羌),那怎麼看??
梁律師:
之前有一個國際保育組織的名單裡並沒有被列為瀕臨絕種,淡台灣有列入瀕臨絕種,所以
有一個落差。那在每個地方也有它的差異性,所以也有提出一個釋憲案說要訂那麼嚴格訂
定原住民狩獵,行政機關訂定的管理辦法跟實際的情況差異太大,可能需要更多專家學者
、部落,來一起擬定辦法。
競文:現行法律有些違背原基法的規定,那為什麼不採用原基法而用其它野保法等的??
梁律師:通常越抽象的法律越不會去用它,原基法的子法修法還沒有完全,沒有更詳細的
規定,所以法官通常不會去採用。
陳C:現在雖然有原住民專庭,但法官對於文化的詮釋權,可能尊重學術權威、制制權威,
但忽略在地的文化詮釋,那法扶對於有些法官可能有刻板印象那要怎麼處理??
梁律師:同學問的問題真的很pro
法官發函給原民會,原民會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構成就構成不構成就不構成這樣真的很不精確
今天如果是傳統文化就提出一個鑑定人,這樣是比較好的方式,但法官都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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