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俱舍論自釋》緣起支(2)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4-02-26 04:44:24
《阿毘達磨俱舍論自釋》卷第九 (第92講-緣起支)
「何故世尊說前二句,謂『依此有彼有』,及『此生故彼生』?」
(此二句大小乘共許;這裡引的主要是小乘對法七論、大毘婆沙論、及後來的俱舍論
,此中以七部對法論與大毘婆沙論這個時代不同論師之理解)(此二句因為這裡以俱舍的
範圍來看,主要限定在有為法,但在中觀宗來看會包含一切法,不只是有為法,也會包含
無為法的一切法,都是“依賴”而安立,依賴而安立也就是“施設有”,或一般所說之“
假有”;而毘婆沙、經部、唯識宗會把這種依賴而施設有限定在有為法,不會擴充解釋到
無為法。)
(1.)為於緣起知決定(強調)故,如餘處(其他經典)說,依無明有諸行得有(肯定
表達),非離無明可有諸行(否定表達;二句同義。),
(2.)又為顯示諸支傳(藏文:輾轉)生,謂依此支(例如:無明支)有,彼支(例如
:行支)得有;由彼支生故,餘支得生(說明十二緣起支彼此的輾轉得生。);
(3.)又為顯示三際(前中後)傳(輾轉)生,謂依前際(此有)有中際(彼有)得有
;由中際(此生)故後際(彼生)得生,
(4.)又為顯示親(親因{直接})傳(輾轉因)二緣,謂有無明無間(能引業)生果(
第一句/此有故彼有),或展轉力諸行(能成業)方生(第二句/此生故彼生)。
(此為毘婆沙宗之講法,有部毘婆沙認為譬如無明產生之行若為能引業,則此時無明
屬於能引業這個行的直接因,又毘婆沙認為“能引業”和“能成業”有交集,若無明為能
成業之因時,無明與能成業隔了其他支在中間,這時無明與能成業(第十支:有支)的關
係中,無明為輾轉因;在上部宗中,無明一定是行的直接因,不會是輾轉因。所以有部的
講法會有兩種,無明可以是行的直接因,這時候行指的是能引業,也可以是行的輾轉因,
此時行指的是能成業也就是有支。)
(依應成,無明是二我執與二我執相應的心所,不包括與二我執相應的心王,雖然與
二我執相應的心王不稱為無明,但還是會受到二我執的影響,心王會被心所拉著跑。去追
究的話,無明限定在心所,同樣,貪、嗔、疑等這些都是心所,不會包含心王在裡面。例
如:以補特伽羅來比喻心王,補特伽羅身上有眼根、耳根....等六根,這些根比喻心所;
我們可以說補特伽羅見色,但我們不會說補特伽羅是眼睛,補特伽羅是因為眼根碰觸到色
產生眼識,我們才說補特伽羅可以看色,真正看色的是眼根產生的眼識在看,但我們不能
講說補特伽羅就是眼根,但我們會講補特伽羅見色;或者聽聲,會說補特伽羅聽聲,但不
能說補特伽羅等於耳根或者補特伽羅等於耳識。)
(但是這個比喻也不是完全能適用在意義上,譬如心王與心所的意義上,我們講喻跟
義主要是取類似的一點,但不能講比喻完全等同意義,此點要區分。譬如前例中,眼根對
色、耳根對聲,境是不同的;但是講到心所時,譬如一個受心所,跟這個受心所相應的其
它心所,境是相同的,這裡是與前例不一致的地方。此例要講的重點是,因為眼根見色會
說補特伽羅見色,因為無明所以心也會跟著無明,但不能說心等於無明。大乘談心王、心
所主要以無著菩薩之《集論》(上部對法),小乘主要是對法七論、大毘婆沙論、及俱舍
論。)
有餘師(屬於毘婆沙師)釋:『如是二句,{依序}為破無因(第一句/依此有彼有)
常因(第二句/依此生彼生)二論,謂非無因諸行可有(非有無因生諸行),亦非由常(
修飾語)自性(如數論派主張之總主)我(如外道主張之離蘊我)等無生因(此處指因為
是常,故不會生果,無生是指不生果,不是一般我們說的無生無滅之無生;此處言自性跟
我是不會生果的常法,以此當因的話就是常因,這是要否定的;故以“此生故彼生”,說
明因要生果的話,這個因不會是常因,常因不會產生果,如果要產生果的話,這個因一定
要是無常的,而且此因也是被產生而出的,才能再去產生果),故諸行得生(以此句“此
生故彼生”駁斥常因論)。』
(論主破/經部立場)若爾(以上餘師所說),便成前句(此有彼有)無用,但由後
句,此生故彼生,能具破前無因常故,
(以大乘的角度,大乘的解釋其實與餘師類似,大乘也會說前句破無因論(此有故彼
有之“此”指先前所生出的因,要有這個因存在方有果存在,故可破無因,非如世親說此
句與破無因、常因都無關/後句破常因論;或者這兩句如前面所說是重覆強調,亦無問題
,也就是二句皆可破無因常因。但是世親有不同看法,認為若照餘師解釋,第一句用不上
,只有用到第二句。)
然或有(如犢子部)執{因為}有我為依,行等得有。
(如犢子部所說之不可說我,嚴格說是一種離蘊我;為何會說是犢子部呢?因為外道
不會承認十二緣起,既承認十二緣起又承認離蘊我者,大概就只有犢子部,認為十二緣起
是在補特伽羅之上去安立的,有離蘊我或其認為的不可說我作為基礎。)
由無明等因分生故,行等得生,是故世尊為除彼執(破除如犢子部之執著),決判「
果有即由生因。若此生故彼生,即依此有彼有,非謂果有,別依餘因」(以上就二句略說
),(底下這句廣說)謂無明緣行,乃至如是純大苦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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