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作者: datoguo (大頭仔)   2017-07-20 23:31:47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此文並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作者: 陳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宗教自由
: (引用此專業文的下半部份,並在局部重要關鍵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閱讀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違憲之虞】之類的客氣措詞,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違憲之處,還不是處處都有寫上類似措詞)
: 詳細全文超聯結:
: http://www.npf.org.tw/2/15686
(....中間恕刪....)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這根本是假議題。
文章說: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是這樣嗎?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簡單說明: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哪裡嚴苛了?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老早行之有年了。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第 22 條很明確說: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哪裡嚴苛了?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
作者: tin989 (大張哥)   2017-07-21 04:31:00
支持金錢流向透明公開,南無阿彌陀佛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5:50:00
不會很麻煩?那你先來記看看不是用全民的錢,為什麼要跟全民交代?目前貪污、性侵都有法可管,宗教家沒有例外不是盲目反立法,我支持合憲立法,反對違憲宗教團體法草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