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異族婚姻解放的是跨族群的婚約自由。
2. 同性婚姻解放的是同性間的婚約自由。
也就是說這兩個各自改變變數都只有一個:族群與性別。
而同性婚姻是否只有同性戀受益?
不,仍然包含跨性別、雙性戀、無性戀、陰陽人、或其他類別。
就如同異族婚姻,解放了不只是黑人白人間,也包含跨族裔的婚約自由。
多元就是在眾多社群價值中,尊重任一群人的實踐。
今天從異族婚姻,到同性婚姻,就是對於多元共存的民主想像更加鞏固。
未來可能對於其他類別的限制也可以打開,這當然也是很好的事情。
即便我認為同性婚姻並不夠好,但仍然可以繼續努力。
同性婚姻就是一個開始而已,談到同性婚姻不夠具有多元性?
莫非是覺得人有三頭六臂,非一次做完所有事情嘛?
※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 而同婚對於婚姻中多元的論述(可跟種族多元對比的):
: 1.性別的多元
: 2.性傾向的多元
:
: 2.牽涉到敏感性,
: 或者也少掉了一對多、多對多、戀童、亂倫、人獸、人物等等的性傾向,
: 乃至於「不忠貞」的性傾向。
: 簡單說,2.的無限多元,必定會造成「家庭價值」的嚴重衝擊;
: 故同婚只鎖定新增「同性戀」一種性傾向,
: 基本上是妥協多元性、向家庭價值靠攏的情況。
: 故性傾向多元的部份,同婚的確是不足的,但這種不足牽涉到家庭價值的部份,
: 攻擊之,會有反傷的危險,需要釐清楚。
:
: 1.的部份,因為的確有很多靈魂裝錯身體的情況,
: 可以說變性手術去處理;
: 但兩性皆有的情況呢?
: 就失去了結婚的權力?
:
: 但總之,同婚入法陣營談的主要是2.,而非1.,
: 雖然1.是可以受益的。
:
: 而2.的部份,的確不是無限上綱的多元,
: 故同婚入法陣營這個部分的詮釋,就有普遍-本位的拉扯了
: 所以我之前會說我是反命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