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考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4-08-02 22:13:43
2013年高考法制─商事法
2013. 7. 9 9:00-11:00
一、A公司自日本進口野馬牌聯合割稻機共6組,分裝於3只平板貨櫃(Flat rack
container)中,由日本製造商C公司委託B航業公司(以下稱B公司)自日本運送至
  臺灣基隆,並由B公司簽發受貨人為A公司之載貨證券,該載貨證券載有:「整裝
  整拆」,或稱「自裝自計」(CY/CY) 等字樣。嗣A公司於臺灣受領該機器時,發現
  其中5組割稻機有嚴重潮溼情形,經化驗後證實係受海水侵入受損。經查A公司主
  張,B公司為運送人,僅將該3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於運送中對該貨物之堆
  存保管,既未善盡照管義務,使之受海水濕損,致A公司支出修理費及公證費 120
萬元,應負賠償責任。反之,B公司則主張,系爭割稻機係採「自裝自計」(CY/CY)
方式,由託運人自行裝入平板貨櫃,覆蓋外包裝後交伊裝船運送。因此,B公司主
  張其收受該平板貨櫃時,無從知悉內部貨物狀態,且於運送途中,承運船舶又未發
  生故障,或遭遇事故,交付受貨人時,更經確認外觀狀況良好。受貨人拆開外部包
  裝後,發現機器有鏽蝕之濕損現象,並非由B公司之行為所造成。試問:若A公司
  以B公司未將平板貨櫃堆放於船艙內,竟將該3只平板貨櫃裝載於甲板上,顯然未
  盡貨物照管義務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反之,B公司則以該割稻機於託
  運時,C公司係依A公司之指示,只先以塑膠布(塑膠PE膜)包裹,並以繩子綑綁於
  機器底部後,外層再以帆布覆蓋,並將帆布以木條固定於平板貨櫃之木底板上,有
  包裝不固之情形,以資抗辯,有無理由? (25%)
二、甲因向友人乙借款新臺幣 500萬元,期限1年,約定民國96年1月10日返還,年息
10%。甲為擔保本金及利息之支付,乃分別簽發面額新臺幣 500萬元及50萬元之無
  記名本票各1張,本票正面均分別記載發票日為民國95年1月11日、到期日為民國
96年1月10日,該二張本票並由甲之配偶丙簽名保證。乙其後將票面金額 500萬元
  之本票記名背書轉讓給友人丁,以清償對丁之借款,丁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
其後,戊於民國96年1月1日死亡,戊之唯一繼承人己遲至民國 102年7月1日始
發現有該本票之存在。乙則因與甲交情甚篤,知悉甲之經濟情況不佳,亦遲未行使
  票據權利。若乙與己於民國 102年7月5日向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遭甲拒絕。
甲對乙主張利息債權只有5年短期時效之抗辯,且對己抗辯其非正當權利人。試問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又若乙與己向保證人丙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否合法?
(25%)
三、A公司以經營連鎖餐飲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股票尚未公開發行,自
  民國96年1月1日設立後,雖頗獲消費者青睞,名號響亮,卻因人謀不贓,長年虧
  損。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A公司之原始股東,並長期擔任A公司之董事,
  其中甲被推選擔任A公司之董事長。己、庚則於民國 101年2月1日向A公司之董
  事戊購入股票,分別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及6%,其中庚並於A公司民國 101
年度所召開之股東會當選為監察人。若股東己懷疑A公司之會計帳簿長期作假,乃
  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A公司民國96年度至 100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法院應否裁定許可其聲請?又若監察人庚以持股6%股東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
  派檢查人,是否合法? (25%)
四、甲現年30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經A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稱A公司)業務員乙之推
  介,於民國 100年6月1日向A公司投保人壽險及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 200萬元及 500萬元,並以其配偶丙為受益人。惟甲於填寫要保書時,係由業
  務員乙代為填寫及勾選。乙為業績考量,並未將甲陳述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之事項
  據實填寫。A公司遂於民國 100年6月10日通過核保,並於同日與甲訂立上開保險
  契約。其後甲於民國 102年5月1日時,與友人打籃球帶球上籃時,不幸與丁碰撞
  跌倒,雖甲之手腳僅有輕微擦傷,卻因而導致心臟病發,送醫不治死亡。試問:若
  丙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A公司一則主張甲隱匿重要事項,A公司已依法解
  除保險契約,爰拒絕給付人壽險之身故保險金;二則主張甲並非意外死亡,拒絕給
  付意外傷害險之死亡保險金,有無理由?反之,若丙主張甲之死亡係有多數原因競
  合,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方式解釋之,故A公司至少應給付意外傷害險之死亡保
  險金,是否有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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