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PPLsea對我的檢舉 以及他以下的推文我進行整理以及抗辯.
1. 政檢五-6 本身有無包含政黑的相關文章?
綜觀政檢板的第五章,對政黑以及政檢的說明 除了第一條不得轉錄的規定
其餘並未提到 相關文章是否也包含政黑板的相關文章
或者本章設置義意本來就意規範在政檢板,而至目前為止所行判例也皆如此
若相關文章包含'政黑' 相關文章,則必需先加說明
若依未明白規範的文章做出判決,依過往 上到組務都是板主必需重判
2. PPLsea 引用他自己修改的板規
五-6
PPLsea 原控
"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
改違者水桶三個月,當板主接受審理後,相關文章即不可刪除或修改"
真正的五-6 原文
"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
違者水三個月"
PPLsea 漏打了 "已標記或判決完",他甚至引用錯誤的板規進行誤導
3. 接受審理'已標記'
原板規為 "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
我在政黑被檢舉的文章,在受檢舉前後均未有標記,故自然不構成認定為'相關文章'
的水準,我自然可以刪除修改
除非板主對 '接受審理' '已標記' 這兩個動作解釋為任一單獨事件發生
均構成 '不可刪除修改' 等條件,
但依政檢,通常是受理後立刻標記不可再編輯,故我的案件正好也可以請板主思考
'相關文章' 構成水準達標的程度為何
但在未解釋之前,若依此規判決,未免有失公正,我無意影響板主的判決
但這是通識,我只想抗辯PPLsea對我的檢舉
4. 我和PPLsea 對相關文章的看法不同
依此例做個檢單的結論
a. 五-6 所提及 '相關文章' 是否及於政黑,我個人認為不及
因為根本沒提,依過去的判例,本規旨在政檢,若要及於政黑
應先加說明
b. 五-6 所以及 '受審理' '已標記' 兩個是否為單獨事件
或者必需同時發生 該文才構成 '相關文章',這點亦未有明確說明
我個人認為 若要依此判決,應該先於之前就說明
故在我的案件裡,不宜使用未說明的規則判決
※ 引述《PPLsea (人海:人生就是要不斷努力)》之銘言:
: 一、檢舉人ID:
: PPLSEA
: 二、被檢舉人ID:
: godispower
: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 違反政黑檢舉板規5-6
: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違
: 者水桶三個月
: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此文2017/4/17 16:55:25 發表
: http://i.imgur.com/d0TMaVM.jpg
: 原文有
: a. 北二高國民黨預算編 3,000 億,民進黨阿扁團隊執行以 1,500 億完成。
: b. 中二高國民黨預算編 5,000 億,民進黨阿扁團隊執行以 2,400 億完成。
: c. 基隆河整治國民黨預算編 1,500 億,民進黨阿扁團隊執行以 320 億完成。
: d. 桃園大潭電廠國民黨預算編 4,000 億,民進黨阿扁團隊執行以2,500 億完成。
: e. 雪山隧道國民黨預算編 244 億,民進黨阿扁團隊以 185 億完成。
: 光是上述五項公共工程,阿扁團隊就為國家人民節省了新台阿扁幫國庫省下了 6,839 億
: 但此文在2017/04/17 18:24:08 由godispower 檢舉twflash違反板規
: 板主於2017/04/17 20:36 接受審理
: 本文內容由於不正確,我要求godispower 自刪,他於2017/04/17 23:03進行修改
: http://i.imgur.com/35ZUXjb.jpg
: 依此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
: 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 當板主接受審理後,相關文章即不可刪除或修改,故godispower 違反事實明確,請板主
: 依板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