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才看到p大的文章
我看了一下 覺得合理
理由是我被水桶時就有疑問且發問過
我在政檢版因為修改文章而違規
我的疑問是 請教版主是政黑板水桶三個月 還是政檢版??
版主回答我 既然是政檢版修改 那就水桶範圍限於政檢
言下之意
如果修改政黑板文章 政黑也要水桶三個月
可見一般人都會有相關疑問
而且我的抗辯理由是 我修改的文章是政檢 不是政黑
沒有增加版主判決困難的意思
但是仍然被判水桶三個月
由法條意思 一般人應該都會聯想到 我在政黑的文章出現問題來檢舉
版主受理後 對方或自己回頭修改政黑文章
會造成判決困難
所以認為該行為違規 避免受理後相關文章被修改 造成判決困難
我認為一般人都會以為的邏輯是
我政黑板文章違規來檢舉 回頭去修改政黑文章 那才是問題與惡性重大
僅僅政檢版修改文章
我只是加一段說明 沒有更動原文 就要被判違規水桶了
那惡性更重大的直接修改違規文章本身
怎麼能說
與本案非相關呢??
所以我覺得5-6從目的看 是要防止版主判決困難 當事人湮滅或修改證據
當然應該 包括政黑與政檢 與該案相關的文章
(否則以後大家政黑板違規被檢舉受理後 為了防止自己被判決有罪
回頭去修改原文違規的地方 版主去審查時 誤以為原文無違規字句
而判決無罪 那大家都這樣幹政檢版不就舉證很麻煩 版主查證很困難
我想就是因為避免這個情況 才會有5-6的立法
所以檢舉程序文章 政檢不可修改 因為會造成檢舉理由變動
被檢舉文本身更是不能修改 否則無判決依據與判決事實
)
我想這樣比較符合5-6真正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