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二] 本案「認事用法」是否有誤的旁人觀點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7-02-25 01:46:36
雖然第一次「上訴」,沒經驗,看不太懂小組長說的「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深意,
所以冒昧還是提一下「證據」文,不然有點擔心什麼都沒提出,不知有何不好的影響。
若因此屬於累贅之處,尚請海涵。
因為本案判決的正確與否(涉及應被撤銷與否),在於版主「認定」(的邏輯、思維方法
)是否有誤。
若說我能有什麼證據?或許我只能從「人證」的面向,提出(除了涉案的我以外),其他
旁觀者「做為『人證』(?)」所論述「Buddha版原先運作實情
作者: yogi (Yogi)   2016-02-23 09:00:00
個人想法是,Cass在這個判決中並不是自己憑空捏造一個說法,而是引述某知名佛教網站的文章內容。板主在判決與後面的討論中用另一份文獻來反駁Cass的引述內容並且作為判決的依據。我認為在兩分文獻有出入的前提下,以其中一份文獻為正、另一份文獻為偽的心證來判決是相當不宜的。我覺得關鍵是這篇。你提出<年譜>這份文獻來反駁<略傳>,除開前面我提出的質疑(兩份文獻內容有分歧時 應該可以討論 而不是說引用(板主認定)來路不明文獻就當作水桶依據) 我稍微看了一下兩份文獻的爭議處,我的解讀是年譜只是沒有細寫到略傳的某些情節,而並不能說年譜與略傳有相反的敘述。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爾斯)   2016-02-24 23:32:00
敝人為佛法板之板友,因認為此案關乎板之規則與管理,故於板上留言過,然尚未獲得板主之回應。板友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敝人至此板提供關乎此案之觀點。如下所述: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誤,並於該文中要求C板友刪除引用錯誤之原文。於y板友之文章發表後,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規則,刪除C板友之原文並水桶C板友。敝人認為此案之主要爭議點有二,第一為C板友所引用之文章是否為可信且可用之參考文獻。針對此點敝人認為一來宗教界所論及之文獻非常之廣,也未必盡出於大藏經,如民間信仰之善書,亦應可為佛教板引用且討論之對象,故C板友之引用應在本版所容許之引用文獻內。二來y板友並未善盡舉證之責任,僅說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譜,但無證據證明該文章是錯誤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刪文且水桶判決,判決顯然有誤。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
作者: yogi (Yogi)   2016-02-25 00:19:00
補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
作者: horcetian (提安霍爾斯)   2016-02-25 00:21:00
yogi上述所言正確,y板主及y板友皆為yaq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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