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重新登報,錢也應該是宋惠敏事務官來出
。
簡單的來說,我登報道歉,可是沒寫名字,因為宋惠敏事務官在完全照抄法院道歉聲明的
時候,忘記抄我的名字了
。
1、漏載道歉人姓名,這是事務官造成的,只有執行公文為證
2、我執行命令時,完全請報社按照宋惠敏事務官的執行命令執行,此有報社委託書為證
3、宋惠敏事務官根本沒發現自己出錯了,還發執行完畢的證明給我,此有執行完畢書為
證
4、宋惠敏事務官,是一直到了對方律師跟她說她錯了,然後才發現自己漏刊載我的姓名
,此有對方律師聲明異議為證
。
所以,我聲明異議
。
宋惠敏事務官卻駁回我,理由是
1、我對應負之行為義務理應知之甚詳
2、我應該對她的執行命令極為關注
3、我應該要核對她的執行命令與法院命令是否相符
4、我應該要知道,道歉者名字很重要,這是一般常識
。
宋惠敏事務官在這邊講這些有的沒有的,她好像都忘記了,這一切的錯都是她造成的,竟
然會有事務官在完全照抄法院道歉聲明的時候少抄了一行,這才是令人嘖嘖稱奇的吧,自
己少抄了一行,卻叫我「應該要義務很瞭解、應該要命令極為關注、應該要去核對法院判
決、道歉人姓名很重要這是常識」
宋惠敏事務官,完全照抄法院的命令,也能少抄一行
宋惠敏事務官,她自己有對義務很瞭解嗎???
宋惠敏事務官,她自己有對執行命令極為關注嗎???
宋惠敏事務官,她自己有去核對執行命令跟法院命令一樣嗎???
宋惠敏事務官,她有道歉者名字很重要的這個常識嗎???
宋惠敏事務官,說來說去,自己都沒作到的事,卻叫我作到???
。
我絕對願意重新登報道歉一次,錢請宋惠敏事務官來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