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在六月中騎機車在仰德大道下山方向
被左後方自小客車加速轉彎的時候
逼車到最右邊,
使得我的輪胎跟路邊高起的人行道摩擦
最後我的手撞著他的貨車,加速後倒地
後面有一騎士即時跳車,他人車平安
我則有腳部挫傷然後車體損害
當下有搭救護車跟報警,最近偵查隊員警
跟我做完筆錄,我問他對方是否算肇事逃逸
他說是,但是幫我提告的民事賠償和過失傷害
我個人判斷可能他是要給對方和解的機會
所以也不追問,認為這應該也可以保留半年追訴期
但是肇事者目前為止都消極面對
嘴巴上說會負責,但是要談賠償都說要見面談
,要約時間見面也都說沒時間很忙
就這樣拖了一個月了...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積極一點嗎?
還有就是之前上網查詢,肇事逃逸的法規
上面是說,
公訴罪,罪行確定後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可以用罰金折抵,請問是這樣嗎?
這樣的話為何警察沒有提起肇事逃逸的罪名?
希望各位可以幫幫小魯,本來只想趕快修好機車可以代步,但是對方態度越來越讓人生氣!
感謝大大們的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