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廣告文案不在著作權的保護裡?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4 13:40:46
※ 引述《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之銘言:
: 請問
: 對方將我自行創作的廣告文字一字不漏的拿去他的賣場用
: 然後賣跟我一樣的造型瓶,被我發現後,我告對方侵害著作權
: 今天開庭,結果檢察官說
: 廣告文案沒有在著作權法的保護
: 叫我撤告,不然小心我被對方告誣告
: 還有我的廣告文案也無法證明是我自己寫的
: 開不到十分鐘就叫我回去了
: 請問這位檢察官說的是正確的嗎,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
彰化地院107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一、邱雅萍於民國106年農曆過年後某日,在其位於彰化縣○○
鄉○○村○○路0段00號之住處,欲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
「n0000000」刊登販賣擴香石商品,而有撰寫商品特性之需
求。其見曾琨琳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
作翔實完整,統整各項消費者對於擴香石之使用注意事項,
而具有輔助銷售的經濟價值,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
不顧曾琨琳在網頁上「盜圖文必究」之著作權聲明,將曾琨
琳前開「關於擴香石」之語文著作重製後微幅修改,作為自
己蝦皮拍賣網站之商品說明資料(重製情形詳如附件經畫線
處),而以此方式侵害曾琨琳之著作財產權,嗣曾琨琳於10
6年4月23日上網瀏覽到邱雅萍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之擴香石
商品說明資料,幾乎照抄曾琨琳如附件所示之著作內容,始
查獲上情。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3號 二審
一、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著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所謂『原創性』
,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
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
ement of creativity )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
),並於個案中認定之。
...
其中左半部為告訴人於網路賣場之文字,右半部則為
上訴人使用於網路賣場文字等事實,為上訴人所是認(見本
案卷第59頁)。而觀諸告訴人之文字,雖係介紹擴香石之用
法及效果,然即使基於完全相同之用法及效果觀念,不同之
文字創作者,仍會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以表達前述擴
香石用法及效果之觀念,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
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故告訴人之作品具著作權無訛。
作者: 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2019-05-24 17:06:00
但我的文案沒有寫明「著作權宣告」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4 17:21:00
有沒有宣告沒甚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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