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替朋友發問(抱歉一下子不知道用什麼標題好)
先大概先形容一下背景故事
A男與B女是一對戀人,雙方以前都有過一段不完美的婚姻
經過長期的相戀,現在他們兩想要結婚了
但是B擔心的點是
A與其前妻當初要離婚的時候,前妻死纏爛打不願意
所以A就暫時搬出家門
且日後使用了分居三個月以上的相關法令來訴請離婚
(抱歉,這個詳細條文我不是很懂)
現在就卡在AB雙方因工作關係無法天天住在一起
但是可以常常見面,偶爾一起過夜也沒問題
B很怕會舊事重演(她因之前的婚姻,被逼的有點被迫害妄想症了)
所以B可不可以在結婚證書上或是其他方法多加一條
「雙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作為日後離婚依據」
類似的但書或是條件,用來約束A呢?
那如果可以的話,她該怎麼做,才能讓這個條款有真正的法律效應與約束力呢?
那如果不行的話,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呢?
畢竟B是我的老友兼好朋友,我可不希望看到她第二次婚姻到後面又搞笑收場
請各位大律師棒棒忙,拜託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