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art-time板板主未在時間內依判決執行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12-02 10:34:24
判決
1.本文不予受理
理由
板主已具文申請修訂板規,非抗拒及不不處理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2 17:14:00
我檢舉引用的是這一條:依小組判決執行:(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有執行,但超過24小時以上,就是符合這條的要件,為何小組長以“非抗拒及不不處理”作解釋?小組長在11/27 19:53判決,要求被檢舉人“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被檢舉人一直拖到12/0212:31才發出公告文!小組組規的規定為: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2.依小組判決執行:(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我的檢舉也是依據這一項規範。明顯是超過24小時以上才執行“公告”這個步驟,此檢舉案應是罪證確鑿。小組長在<處理申訴標準>一文中表示:我有錯我也會更正望小組長再次檢視上述提及之小組組規,以及 “被檢舉人超過24小時才公告” 此事實行為。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02 19:01:00
F君想鬥倒板主就說嘛本板於內部討論上有特殊狀況,早已於2016/09/11向小組長說明,並於次日獲小組長回應。本板所有規定修訂,均須所有板主附議,或於三人以上板主時過半同意,現因另一板主未回應修訂案,故向小組申請直接執行,非不執行,以上。*小組判決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2 19:55:00
我想樓上的閱讀能力真的有很大的問題。我引用的小組組規,規範的是“超過24小時才執行判決”的狀況,從頭到尾都是以 “執行時間” 的部分在檢舉,而非指控被檢舉人不執行,此兩者有明顯的差異。超過24小時才執行,罰則是警告一支;而拒絕執行,罰則是直接撤除板主職務。我檢舉的狀況是前者,不是後者。依小組組規,『超過時間才執行判決,不論任何理由』,皆有明訂罰則。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12-02 20:36:00
時間點問題已於上篇推文中明述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2 21:03:00
上一篇只說交給小組長,但未在時間內“公告”、“公告”、“公告”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小組長原判決內容為:2.請板主於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務)   2016-12-02 21:08:00
看板事務非單一板主決定,板主群內無法取得執行共識,自當向小組長申請,該申請已於小組訂定執行期限前提出
作者: ForgerEames (造.夢)   2016-12-02 21:21:00
小組長,請您看清楚我的推文,我不是檢舉他不執行我是檢舉他『超出時間執行』!不懂為什麼小組長為什麼一直持續以『沒有不執行』來回覆,我的檢舉從頭到尾沒說他不執行啊!再次引用相關小組規:2.依小組判決執行:(2)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為何小組長持續無視這條規定呢?被檢舉人在時間內寄信給小組長,這只有“訂定”的步驟,但實際公告是在12/02 12:31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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