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針對pirese版主的回應:
: 「處於可疑的地位」所以就不算挑釁?
你認為一個人是殺人嫌疑犯, 就"等於"他殺人嗎
: 既然他不算挑釁,你只是懷疑他「有可能」而已,
: 那一個法官憑什麼可以對一個僅「處於可疑的地位」的嫌犯判刑?
所以我給的是 警告
並沒有任何權利上的損失 他依然可以發文推文
: 依照你的說法,如果你無法判斷hopeliu的發言是否確實屬於挑釁的行為,
: 你只是「懷疑」他可能有挑釁,那麼我認為你根本不該判他「警告」
: ,因為他沒有確實的挑釁行為,你只是「懷疑」他而已。
: 畢竟警告也算是處分的一種,有些版明文規定警告累計三次是會被水桶一個月的。
: 沒有任何版主能夠光憑「懷疑」就給人發警告,一定是他已經跨過了版規的界線!
我並沒有"無法判斷"他是否挑釁, 而是判斷後認為有挑釁之嫌, 所以判警告
這些你一直視而不見
"有些版明文規定警告累計三次是會被水桶一個月"
你都說了 那是"有些版" 而不是本版 請勿混為一談
本版並沒有明文規定說警告幾次會怎樣
而是為申誡之用
: 而且在你(#1DlbHM_a)的判決中也提到:
: 「XXX於文章代碼 #1DlPorBe 中
: 推文用詞有挑釁引戰之嫌
: 根據版規,處以水桶兩週,期滿自行來函,不另告知。」(XXX表該ID,此處隱去)
: 由此可見,
: 當你說出有「挑釁引戰之嫌」這句話時,代表你已經確定他跨過了挑釁的界線,
: 所以你才對他做出判決。唯一有差別的,只是在你個人認為挑釁的程度嚴不嚴重而已,
: 你覺得嚴重的,你就判水桶;你覺得不嚴重的,你就判警告。
: 這是我對你在這些不同的判決中看出的模式。
該篇發文者跨越挑釁的界線
界線就在於他確實用字不雅
我前文已說明 文章不在版面 要調閱 我可以提供給小組長
: 因此,我不相信你現在說你認為hopeliu完全沒有構成挑釁,
我從沒說hopeliu"完全沒有構成挑釁"
我說的是有挑釁之嫌 (處於可疑的地位)
顯然 你一直忽略我前文的說明
並不斷照自己的方式擴大詮釋
: 我相信當初你在判這個判決的時候你是認為他已經構成挑釁的,只是你覺得不嚴重,
: 所以只判他一個警告。只是你現在因為要跟我辯論,所以又改口說你認為
: 「hopeliu的言論並不構成觸犯該版規,但處於可疑的地位,所以處警告處分。」
我再講一次 我並沒改任何口
我從頭到尾都沒說hopeliu"完全沒有構成挑釁"
我也沒說hopeliu"構成挑釁"
我前文說明以及公告文的判例寫的都是 "有挑釁之嫌"
: 但這種說法從罰則正當性上,以及你過去的判例上根本無法成立。
過往就有類似情況 是你選擇性失憶
你在前次申訴中
我就有告知
要比嚴重程度
你的用字比hopeliu更甚
你在本版也未達懲處標準
本版對版友在研討英文過程中的意見發表及評論
向來給予很大的自由度
這次誣告吃案根本是無中生有
: 承上所述,既然hopeliu已經構成違規,就應依版規處分。問題是版規上並無列出
: 「情節重大則刑責重, 情節輕微則刑責輕」這樣的說法,我認為這是版主自己的
: 擴大解釋,版規只說「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這裡
: 的「得經板主認定」,應是指由版主來認定有沒有違規,並在判斷有違規的情況下,
: 有權對違規者處以水桶兩週,並刪除文章。除此之外,皆是擴大解釋。條文內並沒有
我覺得你擴大的比原本的還大
既然版規寫的是「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
我沒有對他處以水桶兩周, 就表示他並不算觸犯版規
而你卻一直以他觸犯版規為由, 強行入他於罪
: 說對違規者可以處以較輕的刑責,更沒有賦予版主在明知已犯版規的情況下,可以
: 自由裁量刑責的權力,從警告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至兩周水桶,如果這麼
PTT站方賦予版主看板管理權
板主有權得依情節輕重做出處置
得依情節輕重 就表示版主有裁量權
版規不與站規抵觸, 自然不需將站規賦予的權力再寫一次
: 寬鬆的範圍都是由版主自由裁量的空間,未免主觀性太強,有人犯規可以未經警告
: 直接水桶,也有人犯了規之後只得到一次警告,請問標準何在? 別的版都會明文規
前文已說明, 標準就在於情節是否嚴重
: 定,犯什麼規就是對應什麼罰則,哪有像本版這樣隨心所欲? 從警告一次到水桶兩
: 周都由版主自由裁量? 這樣要如何服眾?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版是像本版這樣,不過
: 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明顯不合理的,一旦版主無法說明標準,就會引來爭議。
版主並沒有"無法說明標準"
我很早就說明標準, 但你一直充耳不聞
否則你不會在已經說明的點上一直打轉
: 我不想在條文上做出太多辯論,無論我怎麼說,你都可以反駁說版規講的不是我解釋
: 的那樣,不過就我來看,我確實認為從版規中看不出有讓版主自由裁量刑責的意向,
: 它僅賦予版主裁量是否有違規的權力。一旦違規就是照章處理而已,後兩句也只是說
: 情節嚴重的時候可以做出超越兩周水桶的處分。但若要再擴大解釋,版主可以在警告
: 一次到水桶兩週之間做自由裁量,我想從版規上是看不出有這樣的意向的。況且我
: 也指明了這樣實施的弊病,這也是我在之前不斷質疑的:標準在哪裡?
前文已說明
: 而且,最重要的是,我會質疑版主「吃案」,是因為你對申訴中的檢舉之二完全採
: 無罪的態度。在我看來,檢舉之二是比檢舉之一更明顯的人身攻擊,你卻認為這沒
: 什麼,絲毫沒有要判罪的意思。對於這點我已經再三強調了,你的「假設說」我認為
: 根本不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若你眼睛或腦有問題,請去就醫」這根本就是明
: 顯的人身攻擊,你還硬要說這沒什麼,這點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講了,就讓小組長
: 來判斷吧。你還拿「如果你看不懂, 麻煩你去問人」這種句子來類比,我真的很無言。
前文已說明 hopeliu並未使用任何粗鄙字眼
卻遭閣下拿「如果你是白癡」,「如果你是智障」等極端語句來類比才更顯荒謬
: 當你說一個人的腦有問題的時候,除了說明他人智能不足,腦子殘缺之外,還能說
: 明什麼? 這還是很含蓄的說法了,依我看來,這跟直接罵人智障、腦殘也差不了多少了。
: 何況就算他不是明批,難道還合不了暗諷嗎? 以為文謅謅加一句「請去就醫」就不叫
: 罵人了? 明批暗諷、人身攻擊,可都是版規條列的對象。可是版主你卻一直堅持這點
: 無罪,這是我最無法接受的地方之一。
本版並不傾向 對"言論並未使用任何粗鄙字眼"的板友強行入罪
如此作風跟屈打成招沒甚麼兩樣
若因此讓你不悅
希望閣下可以找到適合閤下風格的版
: 其餘的我也不想說什麼了,你要堅持說什麼我騷擾你這些,你就看著辦吧,看你要
: 申訴還是檢舉我什麼的隨便你,反正我的信都在板上轉錄了,我也說得很明白了,
: 我自認一切都是合理的反應而已,當我覺得判決不公還不反應,那我反而不正常了。
: 況且你還不是有回我信,態度也沒多好,大家頂多半斤八兩罷了,再說這些沒什麼
: 意思了。
我從沒自誇我態度好 我就是用別人對我的態度回對別人
明白公告的判決都能被曲解成吃案
信如果不回 可能會被你說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