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被廁所門刮傷 台北捷運判賠6070元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童姓婦人前年6月穿著夾腳拖搭乘捷運,指控在捷運板橋站上
廁所時,右腳大拇指被廁所門底突出鐵片刺傷,認為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有管理疏失,求償
10萬元,一審簡易庭判童婦敗訴,童婦不滿提出上訴,新北地院改判台北捷運須賠償童婦
6070元確定。
童婦指出,前年6月1日上午,她到捷運板橋站上廁所,進入女廁關門時,右腳大拇指被門
底突出鐵片刺傷,害她5日無法洗澡、工作,向台北捷運求償10萬元。
台北捷運板橋站楊姓站長供稱,當天接獲清潔人員通知時,隨即到廁所查看,童婦稱右腳
大拇指被廁所門底刺傷,要求她馬上賠償,否則就報警,她稱可陪同對方就醫卻被一口拒
絕,堅持要她立即給付賠償金。但事發當時她有用手摸門底,並未發現任何突出物,且監
視器畫面顯示,童婦走出廁所後行走無異狀,認為童婦無任何證據證明右腳受傷與北捷有
關。
法官指出,受傷後童婦馬上打110報案,站長以手觸摸門角,與童婦穿夾腳拖進入廁所情
境不同,難以證明童婦不可能遭門角刺傷,且童婦右腳大拇指遭割傷面積不到1平方公分
,受傷情節尚屬輕微,不影響行走符合常情。
但法官認為,右腳大拇指受傷應不至於影響童婦洗澡與工作,不會造成童婦工作損失,但
北捷應賠償童婦醫療費107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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