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1.感覺你的目的有點矛盾,一方面要原PO不要浪費時間
: 問房東找原始契約,一方面又要原PO花時間跟房東打
: 官司,哪一邊比較省時間?
: 問房東拿原始契約叫浪費時間,
: 花時間跟房東打官司叫做爽?
: 這邏輯實在搞不懂。
問題是房東會起訴嗎?
這是賽局,利益夠大才會起訴,房東請律師不用錢?
不請律師有沒有辦自己寫都是這賽局的影響因素
就拚他不會起訴,所以不要浪費時間
如果起訴呢?最多就是付「稅金*101%」的金額
非常划算!
你懂賽局就知道我這是穩賺不賠的生意
: 2.四處檢舉房東沒有報稅,如果真被國稅局知道,所增
: 加出來的稅(費用),還是會由其他房客來繳,並不
: 會傷到房東(如果他的租約都是這樣簽的話)。
稅,還有滯納金、漏稅罰
你應該不知道漏稅罰有多重,如果房東有多棟房子還有刑法伺候!
: 3.若是房東的房子是違建,或許檢舉這個會讓房東比較
: 麻煩,稅?應該不會。
違建不會抓去關,但違建也可以檢舉
: 4.立場應該公平點,真的有簽約同意稅由房客來繳,那
: 就去繳,沒必要為這小錢耍賴,兼浪費時間跑來跑去
: 打官司。
這種官司一兩次庭就很了不起了,
而且如果確認對方有「租賃契約」正本
然後我說的抗辯用一下,沒用就不用出庭,一造辯論判決
或當場和解就好,和解可以再省一點裁判費
: 當房東要花時間跟你玩,意謂著你也要花時間陪房東
: 玩,有必要嗎?
房東自己要玩,他要錢你就給他,奴隸做慣了嗎?
難怪房客越來越窮,房東越來越有錢
如果是我打訴訟,打契約該條款無效,我有一半的勝率XD
: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 所有權人付稅金,詳房屋稅條例
: : 但公法上義務可以轉嫁給其他人,如房客
: : 你不要理他,也不用跟他要
: : 到法院再來談XD
: : 我真的覺得你不用緊張,不用主動去找資料
: : 原因在於,找到要付的話你要付,對方起訴要付,你還是要付
: : 不要浪費時間在這上面,最多付房屋稅的金額*101%(因為敗訴要付裁判費)
: : 但省下來的時間價值無限...
: : 至於到法院後主張
: : 一、書面契約部分僅半年,後面都沒有書面契約,主張新的口頭契約
: : 不是默示更新,因為有不利的判例
: :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79號判例
: : 租賃契約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更新後,僅發生期限變更之效果,其
: : 餘內容 (如租金及其他條件) 並未隨同變更。
: : 二、契約中該條款無效
: : 這種租賃契約通常是定型化契約(書店買的那種),主張民法247-1顯失公平
: : 三、前面兩個,法官採信可能性大概不高,但到法院去就是一個爽
: : 房東會那麼閒要幾千塊(?)去法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