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看到同事用的一款藍芽喇叭S11,覺得很不錯,就幫身邊的同事一起從淘寶訂購,
同事已有的S11上面有個b圖案,盒子上也有仿beats的圖案,
事先查過台灣的網頁,類似的產品都要三四百元台幣以上,從淘寶買,台幣不到兩百元,
由於查詢過程也看到台灣網頁有賣b圖案的,覺得賣家應該也是從淘寶批貨來賣,
倒不如我們自己訂購,雖然曾有人問我買的喇叭上面有beats的圖案會不會有關係?
我想說台灣網頁也有人在賣,就以為沒關係,我們也只是想買喇叭,就沒有想太多,
後來發信讓同事登記一起團購,總共訂了107顆喇叭,淘寶賣家也出貨了,
只是貨到台灣之後被扣在海關,淘寶賣家說貨被扣住拿不回來,我也想說買不到就算了。
過了四個多月,就在前天我接到航警局打來的電話,
說他們要調查一個從海關扣住的包裹,
收件人寫的是我的名字跟公司地址,警察說違反商標法,要請我到案說明。
問題:
我有上網查是否有類似違反商標法的案例跟處理方式,只是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想再來詢問一下,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若我出具團購的email做為沒有營利的證據,一起訂購的朋友是否也會要接受調查呢?
我還沒跟同事說,一起買的人加上我有34人。
我有保留跟淘寶賣家的對話紀錄,內容有提到我幫同事一起買,
這個對話紀錄可以取代團購名單嗎?還是都要附證據會比較好呢?
2.由於還沒去做筆錄,在網路上有查到有些例子可以先跟對方和解,
我要怎麼去找出"和解方"呢?
3.我有印了團購email、登記購買的名單、淘寶該賣場的網頁,
請問還有什麼可以事先準備的資料嗎?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心裡有點慌,身邊也沒有法律相關科系的朋友,
心裡很煎熬, ~~>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